优抚制度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制度
优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实行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抚的规定和办法。在民主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视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抚工作。建国以后,优抚工作受到人民政府的极大重视,优抚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1950年12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内务部曾颁布一些优抚条例。如《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民政府也颁布了一些优抚条例。如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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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0-01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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