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宏观经济决策和管理,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区域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自治州与县市、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州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执行情况,向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需要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监督国库资金的缴拨使用。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管理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
(六)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执行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各项专项资金及扶贫资金。
(七)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监督审核职责。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州本级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自治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州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指导州本级和各县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实施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负责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负责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三)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受理、督办落实、信息宣传、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民族团结、扶贫帮扶、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处。根据党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经济、社会、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自治州工作要求,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分析预测国民经济运行形势,研究经济、社会、财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前瞻性课题,提出政策性建议;拟定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规划和方案,编制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参与拟订重点财政政策;收集、整理、分析财经领域的重要动态,组织开展财政系统重大调研相关工作,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政策建议;分析预测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对财政经济影响,参与税制改革和重大税收政策调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议;配合相关部门拟定收入分配政策、改革政策、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保障资金;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贯彻执行自治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政策和自然资源收支管理政策;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综合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承担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州本级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代理工作;负责州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承担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审查地方税减免事项,监督检查税收政策执行、税收征管情况;承担指导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财政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预算处。负责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财政策建议,拟订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州本级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州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州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和项目库管理工作;指导县市预算管理,汇总州直各县市、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年度财政预算;组织指导州本级和各县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拟定州本级预算公开方案,组织指导州本级部门预算公开;承担自治州财政与自治区财政结算、自治州对县财政转移支付和结算工作;承担自治州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工作。
(四)政府债务管理处。拟订政府性债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编制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和纳入预算管理;建立政府债务举借审批、债务预警、偿债渠道、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债务监控管理机制;研究控制政府债务规模;负责制定化解政府债务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债券的举借、使用、管理、监督、偿还等工作;指导各县(市)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五)国库处。负责财政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贯彻执行;负责总会计核算、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编制及信息公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工作;承担国库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管理自治州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工作;负责财政统发工资管理工作;负责联系并协调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税务部门和代理银行及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承担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研究工作,拟订非税收入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监督指导各县市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负责政策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报批;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政府采购政策;研究拟订政府采购的制度、办法等行政性规章;负责州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州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发布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通报(告)、信息等,受理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指导政府采购工作,对中介机构、供应商和咨寻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行政政法处。承担行政、政法、外事、军队、武警、市场、群团、人防、政务服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制定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财政行政政法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审批对口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七)科教和文化处。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根据国家事业单位通用财务制度和新闻、出版、电影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自治州补充制度和办法,拟订相关补充制度和办法;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按规定管理教科文事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财政教科文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审批对口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州本级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
(八)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能源)、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业和信息化、交通、应急、供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定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财政制度,参与制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拟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批复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化解过剩产能、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专项工作;配合电气化新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煤改电工程、政府信用平台管理、国债转贷还本息等专项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经济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制定部门(单位)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审批对口部门(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
研究拟订财政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监督执行企业管理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和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专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财政政策;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管理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实施财政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负责“一带一路”建设、对外开放、商贸领域财政政策贯彻落实;负责自治州委托监管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
(九)农业农村处。承担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贯彻执行农口事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和政策性农业专项贷款贴息;贯彻落实各项扶贫资金管理政策、规章和制度,负责财政扶贫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费、其他财政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中央、自治区安排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组织实施财政农业项目专项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审核和批复相关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涉农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改革重大政策措施和行动方案,指导和推动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制定并组织实施乡镇财政建设的规划、目标和措施;指导乡镇财政管理和改革工作;指导各县市加强乡镇债务管理;承担自治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和红十字事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完善自治州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研究工作;会同自治州有关部门(单位)管理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定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社会保险基金政策制定和监管工作;负责安居富民资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组织实施社会保障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州本级和自治州统筹、按有关规定应缴入自治州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核算、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一)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研究制定自治州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年检工作;负责州本级行政事业资产报告编报工作;负责州本级政府资产报告工作;负责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及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负责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
(十二)会计处。负责自治州会计管理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会计准则制度以及自治区关于会计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拟订会计管理的相关配套措施;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组织实施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人才推荐选拔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信息化工作;负责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会计执法检查;组织施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负责财政会计学会等工作。
(十三)金融工作处。拟订金融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地方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承担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制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政和相关管理工作;代自治州人民政府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财务管理等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财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根据职责权限,牵头组织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协调组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地方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研究自治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规划,提出利用外资意见和建议;负责自治州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和贷款的偿还工作。
(十四)财政内控监督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财政监督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指导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负责财政局机关内控、内审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获得荣誉
2011年1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