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
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自治州“环保优先、生态立州”有关意见和建议,协助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
水功能区划,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协调自治州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政府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州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自治州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和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州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拟订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
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自治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状况调查评价、考核、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组织协调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自治区和自治州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监察问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自治州直属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生态环境政策、制度的落实。对重大
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减排目标的落实。提出辖区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完成县(市)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受理、督办落实、信息宣传、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民族团结、扶贫帮困、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州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指导自治州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管理体制改革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处。
负责自治州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自治州重点流域
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地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负责自治州大气、噪声、光、
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对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组织实施
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自治州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
(四)自然生态与农村处。
组织起草自治州生态保护规划,开展自治州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治州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自治州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
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自治州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州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参与“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科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拟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州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及管理工作;协调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
(六)监测监察处。
承担自治州生态环境监测综合工作,组织开展自治州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自治州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自治州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州生态环境监察综合工作,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监督检查自治州本级相关部门和县市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执法检查;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拟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起草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自治州环境违法案件执法文书的办理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七)固体废物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负责自治州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等环境管理制度;承担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拟订有关政策,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和涉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等设施装置和放射性物质运输、伴生放射性矿的核与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自治州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