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
国家权力机关。
历史沿革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前身为1954年11月20日至12月2日召开的伊犁、塔城、阿勒泰三区首届人民代表大会。1957年2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1983年4月,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标志着自治州的人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机构设置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派出了
塔城和
阿勒泰2个地区工作委员会。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厅和法制、财经、科教文卫、民侨、代表人事5个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组织编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和州直八县两市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现有自治州人大代表454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职权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院长,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州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分院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撤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