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法理学
伊斯兰教法的分支学科
伊斯兰法理学是伊斯兰教法的分支学科之一,亦称教法原理学,系教法体系形成过程中产生的一门关于法的原理或渊源的传统宗教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根据法自安拉启示而出的神圣立法原则,正确理解和阐释伊斯兰教法的渊源或理论基础,包括法的原理、准则、渊源、方法等。
名称
伊斯兰法理学(‘Ilm Usul a1-Fiqh)
学科
早期的法理学内容较为广泛,既研究教法的“实体”(Furu,福鲁尔,意为“分科”),又研究立法的“原则”(usul,乌苏勒,意为“原理”),故与教法学(al-Fiqh,菲格亥)同义。9世纪以后,教法学家沙斐仪在总结前人理论学说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关于四大法源的理论体系,从而为法理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后法理学逐渐发展为一门专门学科,其对象主要是研究《古兰经》教律、圣训教律、公议、类比四项基本原理及其相互关系。四大法源的关系是:其中经、训被视为教法的主要渊源,一件行为是否合法,首先看它是否符合经、训律例的规定,公议和类比为次要法源,一件行为如在经、训中无先例可循,则可以类似的“律例”为据,通过类比的方法推导出结论,但这一结论只有经权威法学家们的“公议”(即一致意见)核准后,才有拘束力,故直接源自经、训的律例优于通过公议、类比获取的间接律例,法理学以安拉启示和逻辑推理相结合,系统地阐述和规定了法源理论体系,为教法突体的系统化、规范化提供了权威的法理依据,有力地促进了教法学的发展,使之成为一个具有特色的,独立的法系。但因其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不容更易的安拉启示的基础之上,又为法制改革带来了困难和不便.历史上不同教 派、教法学派对法理的解释不尽相同,但基本方面是一致的。其中以逊尼派法理学与什叶派法理学差异较为明显。两派虽都以经、训为立法的主要渊源,但对经典的解释不同,所遵循和传述的圣训各异。逊尼派强调权威教法学家们的公议和类比的拘束力,而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派)则重视伊玛目及其代理人穆智台希德的个人决断。近代以后,法理学发展的基本趋向是按照时代条件的变化,对教法的理论依据作更加灵活变通的解释,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历史上最负盛名的法理学著作是沙斐仪的《法源论纲》,成书于9世纪初。现代西方研究教法学的名著,当推德国学者约瑟夫·夏赫的《伊斯兰教法学的起源》,成书于1950年。
书籍简介
本书由陈玉峰阿訇以伊玛姆艾卜·宰海(إمام أبو زهرة)《法理学》(أصول الفقه1997年版)为蓝本,并广采各派法理学家之专著编纂而成。是一部伊斯兰法理学系法学专业理论著作,以法理学家之言论为据而立言。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它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地阐述伊斯兰法理学的编译著述,填补了这项空白。更重要的是它将因此一改中国穆斯林一直不熟悉法理及现代年轻阿訇多未切实学习法理的状况,从而推动伊斯兰法理学在汉语世界的深入和发展。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3 15:22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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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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