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统计的方法收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数量方面相关信息,再通过对信息的统计分析得出
科学的结论作出预测来指导企业以后的生产经营。
建国60多年来,我国的企业理论是不断发展的,它伴随着中国政治风雨和经济建设,走过了艰难曲折的道路。中国的企业理论产生于伟大实践,又反过来指引着中国企业改革发展方向。企业统计服务于企业管理,有着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位一体的统计整体的职能。
企业统计的信息职能就是要求企业统计能及时、准确、系统采集、整理、展现与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统计数据,形成完备的企业统计信息数据库,发挥企业经济信息的主体作用。丰富完备,标准系统和及时准确的企业统计信息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要素之一,它是一种资源,具有使用价值,能为企业创造财富,产生效益,开拓市场。
企业统计的咨询职能就是要求企业统计能充分使用企业经济信息数据库的统计信息资源,以及其他的的信息资源,深层次,多领域地展开企业经济活动的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在广泛研究政策,市场,企业自身情况的基础上,就企业生产经营的众多问题作出预测和置信评估,为企业的各种决策提供基础依据及
备选方案。
企业统计的监督职能就是要求企业统计应依据企业经济信息数据库的统计信息资源和其他的
信息资源,及时、准确和全面地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状况实施定量检查,提供监测,预管,中止的信号,以其企业决策管理层及时调控,保障
企业目标的顺利实现。
2022年5月1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企业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和统计机构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一)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的适用行为。严格依法设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的适用行为,包括: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等。
(二)明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是明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的量化标准。与行政法规衔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情形确定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的量化标准。二是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程序。统计机构认定企业统计严重失信行为要以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为依据,在作出认定决定前,应当告知企业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于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应予以复核,并限期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作出认定决定的,应制作认定决定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三)依法依规开展统计严重失信惩戒。一是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统计机构在门户网站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失信信息,国家统计局将公示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二是依法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由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对其加强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改正统计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