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由阿奇·卡罗尔1979年提出,他把
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一个结构成分,关系到企业与社会关系的四个不同层面,即“企业社会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的、法律上的、伦理上的和慈善上的期望”。
(2) 法律责任(Legal responsibilities)。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赋予并支持企业承担生产性任务、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权力,同时也要求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经济目标。因此,企业肩负着必要的法律责任。
(3) 伦理责任(Ethical responsibilities)。虽然社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中都隐含着一定的伦理规范,公众社会仍期企业遵循那些尚未成为法律的社会公众的伦理规范。
(4) 企业
自愿执行的责任(Discretionary responsibilities)。社会通常还对企业寄予了一些没有或无法明确表达的期望,是否承担或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完全由个人或企业自行判断和选择,这是一类完全自愿的行为,例如慈善捐赠、为吸毒者提供住房或提供日托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