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促进
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
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规定义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
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法规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业。
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 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五月又发布了财税〔2017〕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附件材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现状问题
(一)研发活动难以认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税务部门实施。但税务机构因缺乏研发领域的专家,难以准确认定企业的研发活动。例如企业是否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二)研发费用难以准确归集。
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一些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对能够分开核算,属于研发性质的费用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但划分是否合理、准确,征纳双方都难以确定。
(三)委托研发费用真实性难以核实。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受托方应提供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但受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税务部门如果不进行延伸检查,就无法辨别真实性。特别是当受托方为异地注册的企业,税务部门要受
行政管辖权的限制。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研发活动认定难度较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较复杂以外,还有纳税人的自律意识比较淡薄、
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等因素,更重要的是有些税务部门掌握政策的尺度偏宽,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往往采取“形式重于实质”的办法,主要依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监管力度不够,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