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
投资体制及相关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的推行以及《公司法》、《合同法》等的实施,近年来企业投资自主权逐步得到落实。
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划分审批权限,而且审批的内容更多地是站在企业的角度,审查资金来源及其落实情况、市场前景、工艺路线、设备选型、投资收益等,管了许多政府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实际上是代替企业进行
投资决策。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侵占了企业的
投资决策自主权,而且抑制了市场对
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此,《决定》明确指出,要彻底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主要思路和相关措施是:改革现行不分
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
核准制和
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
备案制。
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
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厂(场)址选择、技术选用、设备选型、
经济效益、资金来源方案等有关市场、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内容,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
担风险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就允许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