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员行贿罪是对
公司、企业人员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
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直接破坏市场经济
公平竞争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性、规范性,严重的则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支付回扣、
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是商品买卖或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手续费是指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听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
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机关或其所属部门也可能成为主体要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属于向公司、企业人员一般行贿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
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