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史上,尤其是在工业化初期阶段,为了积累建设资金,计划机关有意为一些部门制订较高的价格,而为另一些部门制订较低的价格。因为各部门、企业间经营效益或投资效益,不需要以利润率为比较标准,价格形成也就失去了主要的经济制约,而可以按照行政意图或社会目标任意制定。而对企业效率的衡量,主要集中在纵向的历史比较上。通过对企业不同时办的投入——产出指标进行动态比较,即可考核企业效率的变动。如果价格被调整了,只要对各种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或换算,问题也就解央了。如果因价格水平差异造成部门、企业间利润的悬殊,那么,计划机关则利用财政税收政策来抵消它的影响,即给亏损者以补贴,给高利者以重税,以保证利润率的差别,不影响企业的价值补偿,不影响企业职工的收入与企业的社会形象。进一步看,即使计划机关想制订的经济根据的价格,并按此愿望调整相对价格体系,义的剥削关系就被掩盖起来。也难逃价格任意性的结果。因为要反映企业
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产品供求关系的动态变化,一个固定不变的核算价格,是难以做到的,即使作出周密调整,其努力也是徒劳的。因为计划价格的周密性调整,无法跟上市场供求和劳动生产率变化的频率。
(1)以该产品的历史价格水平作为依据。对于大量农副产品及其非制造品,计划机关将历史价格作为原始价格,或稍作调整。这种价格可照顾到价格水平的历史继承性,也易为社会接受;
(2)以收入再分配的目标为依据。在很长一个时期里,计划经济国家都实行农业、重工业产品低价和轻工业产品高价的政策,使农业与重工业向轻工业转移收入,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转移收入。国家往往利用价格手段,从农业或其它部门中。暗拿”收入,以弥补。明拿。(即税收)的不足。与此同时,国家又以低价原材料及农业生产资料,向这些部门“暗补”,即转移收入,这样生产资料与产品的价格,都失去了经济根据,而只是为计划体系的政策目标服务,在社会主义价格形成史上,这种任意性价格,表现得淋漓尽致,
(3)以人为确定的平均利润率为根据。在工业化初期,价格形成多数以第一、第二种目标为依据。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刺激机制被引进计划管理,计划机关更是强调价格形成中的平均利润率原则。早期的利润率。是一种成本利润率,此后又采用资金利润率。但这些利润率都不是一种竞争的结果和市场的长期趋势,而只是人为地确定的固定比率,致使价格仍未跳出任意性的圈子。
任意性是指价格的形成依据,而价格一旦形成,就势必出现一种稳定性机制。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即:一方面价格表现为缺乏经济根据的任意性,而另一方面,价格一旦确定后,又呈现出一种僵硬的稳定性,即价格在相当长时期内固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