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规是国家在价格管理方面制定的法律及规定。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价格法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价格的一种形式。它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价格单行法规,主要是为了调整某一项价格法律关系而制定的一些极为具体的法规或实施细则。如1981年中国的《国务院关于医药商品的经营和价格管理的规定》,就是关于医药商品的经营和价格单行法规。二是综合性价格法规。如1987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就是物价管理的综合性价格法规。它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综合调整中国价格关系的法律效力。价格法规按其区域分,可分为全国性价格法规和地方性价格法规。地方性价格法规是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一些区域性、特殊性价格法规,它也是一国价格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地方性价格法规,要服从全国性价格法规。
种类 中国的价格法规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泛指包括价格条款和内容的所有法律、法令、规章、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和办法。狭义的特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颁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专门的价格行政法规,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国家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地方性价格法规,如《北京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89),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地方性价格法规。
解释权 对价格法规条文的含义、用语和具体应用,只有法规的制定机关或者法规授权的机关有权作出正式解释。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某些专家、学者、
法律工作者、宣传刊物等,在法律著作中和宣传材料中对法规所作的学术性和常识性解释,称为学理解释,也称非正式解释。这类解释不能作为法规执行的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价格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由法规制定或颁布机关依照法规制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