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柔为理曹掾令
三国时期曹操创作的散文
《以高柔为理曹掾令》是东汉文学、政治家曹操所作的一篇散文,出自《魏志·高柔传》。
背景介绍
建安十九年(214年)十二月,丞相府设置理曹(丞相府主管刑法的部处),任命高柔为理曹掾(管理一个部处的长官)
高柔,初随袁绍的外甥高斡,后归曹操,长期从事刑法工作,执法公正,狱无积案。
原文
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是以舜流四凶族,皋陶作士,汉祖除秦苛法,萧何定律,掾清识平当:明于宪典。勉恤之哉!
(《魏志·高柔传》)
作者简介
曹操(公元155-220年),字孟德,沛国谯(今安徽亳州市) 人,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文学家。作为政治家和军事家,曹操统一北方,形成与吴、蜀相峙的三国鼎立局面,并为日后晋朝进一步统一全国创造条件。此外,他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对于中原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诸如打击豪强、抑制兼并和广行屯田等。作为文学家,曹操的创作体现了乱世之中一统天下的雄心壮志,慷慨悲壮,思想积极。他的诗今存二十首,都是采用乐府古题,鲜明地表现了对汉代乐府的继承。他的文章以“清峻通说”著称,显示出他崇尚刑名,反对儒学传统的突出特点。鲁迅先生曾称他为“改造文章的祖师”。曹操的著作今有辑本《曹操集》,诗歌注本以黄节的《魏武帝诗注》较为详备。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30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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