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代达到顶峰的
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
周公旦等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了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认为“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上天”只会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佑,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在“ 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
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时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念和基本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逻辑问题,而且也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在这种法律观念的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