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代赈
建设基础设施的工程项目
以工代赈,是指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
词语解释
【注音】yǐgōngdàizhèn
以工代赈就是“以务工代替赈济”,是指国家以实物折款或现金形式投入受赈济地区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让受赈济地区的困难群众参加劳动并获得报酬,从而取代直接赈济的一种扶持方式。
规定
2005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规定,“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以工代赈配套投入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确定的扶持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好以工代赈“赈”的作用。
《指导意见》指出,让更多贫困群众参与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激发其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是以工代赈政策的初衷。要全面认识、深刻把握以工代赈的本质特征,坚持加强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把组织群众务工、发放劳务报酬、激发内生动力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根本要求,发挥以工代赈资金可以支持山、水、田、林、路建设的综合优势,做好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组织动员和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在更宽领域、更大范围发挥好以工代赈政策的功能作用。
《指导意见》要求,要继续把“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作为支持重点,助力深度贫困地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成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有关要求,充分尊重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将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和责任下放到县,进一步提升以工代赈资金绩效。
目标
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可以同时达到三个目标:
第一,通过组织赈济对象参加工程建设,使赈济对象得到必要的收入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达到赈济的目的。
第二,在政策实施地区形成一批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长期发挥作用。
第三,可在一定程序上缓解政策实施地区农村劳动力剩余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以工代赈具有“一石三鸟”之功效。同时,还可以激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摆脱“等、靠、要”等消极意识。
中国相关计划
从1984年以来,国家先后实施了6批规模较大的以工代赈计划。
粮棉布以工代赈
根据中国农业连续几年获得丰收,粮食储备比较多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从1984—1987年,动用库存粮食50亿公斤,棉花1亿公斤和棉布5亿米(粮棉布折价27亿元),采用以工代赈办法帮助贫困地区修公路、航道和小型水利工程。实施范围重点是全国18个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涉及全国除北京、天津、上海、和江苏以外和25个省区(海南当时属于广东)。
中低档工业品以工代赈
这是在第一批以工代赈取得成功,社会经济效益十分显著,以工代赈政策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一致欢迎和要求下提出的。尽管当时国家财政和信贷资金相当困难,但国务院仍决定1988年先在四川江西宁夏3省区开展用中低档工业品以工代赈的试点,并于1989年至1991年动用价值6亿元的中低档工业品在全国贫困地区开展以工代赈,除修建交通和水利工程外,还增加了解决人畜饮水的内容。
工业品以工代赈
针对当时全国市场存在的销售相对疲软、商业库存积压、企业库存偏大等状况,国务院决定在1990年至1992年,再拿出价值15亿元的工业品,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在贫困地区进行“山、水、林、田、路”综合开发,投向范围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山区,重点是贫困落后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区。
粮食以工代赈
为使贫困地区稳定地解决温饱问题,国家决定“八五”期间,每年投入10亿公斤粮食(5年50亿公斤),开展以工代赈。这批以工代赈,主要是“以粮养粮”,即通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内容上以建设基本农田为主。实施范围较前几个缩小,重点是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深山区、高寒区和长期吃返销粮的贫困地区、涉及全国17个省区。
江河治理以工代赈
1991年中国部分地区发生了特大洪涝灾害,经济损失惨重。国务院决定“八五”期间动用价值100亿元的粮食和工业品,以加快江河湖泊治理,恢复水毁工程。这批以工代赈,不仅仅是扶贫,更主要的是救灾和重建家园。其实施重点是淮河太湖为主的7大江河、5大湖泊的治理,涉及全国 30个省区市。
国营贫困农场以工代赈
1991—1994年,国家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帮助地处边远、自然条件较差的国营农牧场改变面貌。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指出,从1994年起,再增加10亿元以工代赈资金执行到2000年。
以工代赈中央资金
2021年12月,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提前下达2022年以工代赈中央资金40.5亿元。
实施
2022年3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微信公众号消息,“十四五”以来,中国共投入各类资金900亿元持续加大以工代赈政策实施力度,其中中央以工代赈专项投资110亿元,支持地方按照“先有群众、后有项目”“工程项目是载体、就业增收是目标”的原则,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4200余个,各地还投入各类资金790亿元,围绕农村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草原基础设施等五大领域,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约1.4万个,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通过实施上述项目,已带动150多万农村脱贫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并开展“以工代训”、岗前技能培训40万人次。以工代赈政策不仅让因疫情无法外出的农民工在家门口有活干、有收入,还提升了脱贫群众就业能力和水平,激发了他们依靠自身劳动增收致富的内生动力,已成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新亮点。
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确保让农村脱贫群众受益,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陆续印发实施了《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等文件,组织开展了以工代赈项目规范提升行动,形成了新时期以工代赈“1+N+X”政策制度体系,有力保障了政策功能发挥和群众受益。
2022年7月12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范围。其中,交通领域主要包括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城际和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沿边抵边公路,港航设施,机场,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等。能源领域主要包括电力、油气管道、可再生能源等。农业农村领域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现代农业产业园等产业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
2023年,通过实施以工代赈政策,累计吸纳带动253.4万名低收入群众务工就业,人均增收1.4万余元。其中,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吸纳28万名农村低收入群众就近就业,人均增收1万余元。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带动183.6万名群众就业,人均增收1.6万余元。在中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吸纳41.8万名群众就业,人均增收近0.8万元。
2024年5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已下达2024年度以工代赈中央专项投资115亿元,支持地方实施以工代赈项目2700余个,计划发放劳务报酬37亿元,吸纳带动项目地农村群众25万人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2024年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李超表示,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提前下达了2批2025年度以工代赈中央专项投资共90.5亿元,支持地方实施以工代赈项目2000余个。
政策性
以工代赈是一项特殊的扶持困难群众的政策措施,其自身特有的基本属性,构成了以工代赈政策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以工代赈的基本特性,才能执行好、运用好以工代赈政策,管好用好以工代赈资金。
(一)独特的双重性。
以工代赈的两个基本职能,即“建设”与“赈济”,构成了以工代赈的基本内涵。以工代赈资金的投放,一方面,通过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形成“硬件”,以工程设施的形态实施投资回报;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困难群众参加工程建设,并以发放劳务报酬实现赈济。以工代赈资金既有建设性质,又有赈济性质。从扶持效果看,既包括工程扶持,又包括就业和发放实物、现金扶持。以工代赈的双重性内涵,反映了其内在的矛盾性。建设和赈济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既有对立性,又有同一性,双方互为依存,缺一不可。以工代赈自身固有的矛盾性,要求人们在操作中,要统筹兼顾,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有所侧重,但不可偏废。
以工代赈的双重性在实施中派生出了多方面的矛盾。如工程扶持和报酬赈济的矛盾,长期效益和短期效果的矛盾,扶贫开发与抗灾救灾的关系,实物支付与现金支付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和矛盾的存在,加大了政策执行的难度,要求人们更深刻的把握,更全面的理解。必须看到,在以工代赈内部诸多矛盾关系中,贯穿始终的、处于主导地位的,是“人”与“物”的关系。只有把人的因素放在第一位,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才是正确的。
(二)广泛的公众性。
以工代赈的工程效益、参与主体和受益对象都必须直接面向大众化意义上的困难群众。从政策上看,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就公共工程而言,项目区的群众都有同样的机会和权力分享工程效益。而就与农户直接挂钩的建设项目而言,虽然有属于分户建设、个体受益。但通过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立项和组织实施,最终以解决整体上的问题和困难为目标。
以工代赈的公众性是由其本质决定的。首先,以工代赈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改善发展环境,帮助困难群众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为当地的整体发展打基础。其次,以工代赈资金来自于中央财政,公共财政要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面向整体,体现公平,规避风险。再次,虽然以工代赈建设项目一般规模不大,但其基础性、整体性较明显,从规划设计、建设立项和组织实施上,都无法以直接针对特定的农户个体安排。这也是为什么以工代赈在操作上不能机械地提“进村到户”的原因。
实现以工代赈的公众性,要求人们在组织实施中,把能否同时促进多数群众增收作为衡量建设效益和基本标准和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坚持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真正做到面向多数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众。
(三)明确的适用性。
以工代赈是扶贫济困与工程建设的统一和有机结构,缺其一则不能称之为以工代赈。二者的统一性,决定了以工代赈具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其一,赈济对象必须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而又需要救济者,如鳏、寡、孤、独、残疾人等,只能通过民政或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救济,不是以工代赈的范畴。其二,以工代赈一般只适用于修建一些以劳务投入为主的基础性、公益性工程,一般劳务力需求量大。其三,以工代赈建设工程必须适合于广大受赈济对象的劳动技能水平,一般为施工技术要求不高的工程项目。按照这些要求,适合以工代赈建设的工程主要有:中小型灌溉和供水工程、农田水利、基本农田建设、河道整治、农村公路、植树造林,以及城镇绿化和道路维护、普通房屋建筑等。而大型水利设施、高等级公路等,由于施工机械化水平和专业化程度较高,难以大规模组织群众参与,不宜采取以工代赈方式进行建设。
以工代赈有限的适用性,要求人们在计划管理、政策把握、关系协调中,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不顾条件地过高定位。要从以工代赈的基本特征出发,认真研究以工代赈究竟适合做什么,不适合做什么,避免包办一切、包打天下。同时,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把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执行得更好,在资金安排上,宁可少做一点工程,也要保证群众能够及时领取报酬,得到实惠。这对于要增加贫困农民的现金收入,扩大贫困农村市场是十分有效的。贫困地区工作千头万绪,方方面面都需要扶持。以工代赈的任务就是要努力完成好自身的任务,实现自身的工作目标。并与其它相关的政策措施整合、匹配好,而不是替代其它政策。
综上,从以工代赈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特征出发,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以工代赈的任务就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困难群众的发展建立“平台”,打好基础。而不适合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并结合以往工作经验教训,以工代赈要体现它的公平性和无偿性,不能搞有偿使用;三是要体现以工代赈的公众性,切实面向贫困地区,面向受灾地区,面向困难群众,不搞大户扶持。
美国第一次经济危机罗斯福新政
在此,美国当年的“罗斯福新政”或可给人们提供一点经验。罗斯福总统实施“新政”时所面对的美国经济环境和中国有些类似,都是生产总体过剩,有效需求不足。“新政”中值得一提的是,通过举办公共工程,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来增加国民收入,刺激消费与生产的均衡。罗斯福执政初期,全国共有1700多万失业大军,1934年美国政府将单纯赈济改为“以工代赈”,明确规定对有工作能力的失业者不发放救济金,而是帮助其通过参加不同的劳动获得工资。此举为广大非熟练失业工人创造了就业机会。到二战前夕,政府投资的各种工程总计雇佣人数达2300万,占全国劳动力人口总数的1/2以上。可以说,“新政”通过上述举措,为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缩小社会分配差距、促进需求增加发挥了重要作用。
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次委务会通过 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2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三条 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以工代赈,下同)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组织实施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以工代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加强典型宣传推介。对以工代赈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给予激励表扬,并在以工代赈专项投资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
第七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同步编制实施以工代赈领域五年规划或相关工作方案。
第二章以工代赈计划管理
第八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指使用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的专门计划,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可分年度或分专项安排。
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工作任务和政策要求等。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以工代赈计划工作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建议计划草案。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汇总编制本省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
建议计划草案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然条件和受灾、相关人口规模和收入、计划安排和执行、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和工作成效评价及其他政策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地方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以工代赈计划,以切块或打捆方式下达分省规模。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分解下达到项目。
分解下达以工代赈计划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非经营性项目,应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监测机制,实行定期调度、动态监测。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
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将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本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管理。
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等有关规定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主要投向欠发达地区,并向原深度贫困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地区倾斜。对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安排。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建设。
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等。
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牧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草原产业等基础设施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等。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实施一批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综合赈济模式,进一步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主要用于统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一批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发放劳务报酬,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其他任务形成合力。
第十八条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下达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时应与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做好衔接,严禁重复安排。
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支持标准,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过程中,应重点用于发放参与项目建设劳动者的劳务报酬。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偿还债务和垫资;
(五)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等资产;
(六)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七)其他与以工代赈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等工作任务,由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筹措方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地可统筹符合规定的其它渠道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对于带动其他渠道资金较多的以工代赈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规范使用。
第四章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是指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深刻把握“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始终把解决群众就业增收问题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据以工代赈规划计划建立项目库,将能够充分发挥“赈”的作用的建设工程纳入项目库,加强项目滚动储备和前期工作审查。
第二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审批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各级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工代赈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查机制,按照“省负总责,省、市、县分级把关”的原则,可选择集中审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严格审查储备申报项目的前期要件和项目用工需求、劳务报酬发放可行性、资金投向合规情况等。
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支持发放劳务报酬比例高、带动当地群众特别是脱贫群众务工人数多、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务工能力强、综合赈济效果好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应尽可能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自主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符合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相关要求的,各地应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简化用地、环评、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确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的要求,组织项目所在县域内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吸纳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灾需救助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群体。
第二十九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结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明确务工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任务,细化实化以工代赈务工岗位、数量及务工时间、劳务报酬、岗前技能培训等内容。
业主单位应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督促施工单位与务工群众签订劳务合同(协议)。
第三十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计划文件明确的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要求,结合当地群众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规模,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尽最大可能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财政资金的比例。劳务报酬一般通过银行卡发放。
项目业主单位应公开、足额、及时发放劳务报酬,严禁拖欠、克扣,不得将租赁当地群众机械设备等费用计入劳务报酬。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对能否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推行信息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等信息予以公示。项目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对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点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和当地群众参与务工、获取劳务报酬等受益情况。
第三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成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重点对项目建设质量、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等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对项目发挥“赈”的作用效果进行评价。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验收、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五章农村基建推广
第五章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三十三条 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主要包括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用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农村小型交通、水利、文化旅游和林业草原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适宜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省份,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省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或清单,下同),按年度滚动管理。对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质量等前提下,应尽可能纳入项目储备库,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统筹协调县域范围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流程、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建立县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规范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的认定工作,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县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通过安排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七条 经认定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应严格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等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及时足额向当地农村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
第六章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
第三十八条 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包括政府投资的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城镇建设、生态环境、灾后恢复重建等。
第三十九条 各地在谋划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时,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尽可能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
鼓励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公益性帮扶项目。
第四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各相关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分年度明确国家层面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领域推进”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分年度明确本级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协调县域范围内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规范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文件等,应明确适用以工代赈的建设内容和用工环节等政策要求。项目相关招标投标、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当地群众用工和劳务报酬发放要求等。
第四十二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应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以县域为主组织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与务工,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应统筹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资金和资源,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联合施工单位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十四条 鼓励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尽量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告知用工需求和用工计划,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规模,按程序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四十五条 东部省份在广泛组织动员当地群众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同时,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当地群众务工需求等情况,大力吸纳中西部省份外出务工人员参与工程建设。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工作监督检查和成效综合评价机制,对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效评价,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以工代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偏差。
第四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市县以工代赈工作开展常态化跟踪督促和年度成效综合评价,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督促检查和审计工作。
对发现问题突出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县,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予以通报或约谈,提出整改要求,酌情调减或暂停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十八条 对由于各省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前期审核不严而造成较大损失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以工代赈计划草案。对地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劳务报酬弄虚作假,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酌情减少或暂停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十九条 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资规模。
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以及存在群众务工组织弄虚作假、劳务报酬虚报冒领等行为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并转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或修订本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12月29日印发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数据统计
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大以工代赈政策实施力度,通过安排以工代赈中央专项投资项目,同步推动地方在重点工程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前三季度已累计吸纳245万低收入群众务工就业,同比增长30.2%,已发放劳务报酬310亿元,同比增长22.7%。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0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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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解释
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