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兑付证券(Vicariously Cashed Securities),是指
金融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对客户发行的
证券到期以后,按
合同规定进行兑付,客户按一定的比例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
(一)企业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证券时,借记“
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企业垫付的,在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