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保管
由信托机构、银行、贸易货栈等机构利用自己的仓储设施受托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有价证券或商品的业务
代理保管简称“代保管”。由信托机构、银行、贸易货栈等机构 (保管人) 利用自己的仓储设施受托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有价证券或商品的业务。信托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代保管业务,主要是代客户保管各类有价证券、珠宝、贵重的工艺品、艺术品、文物、重要的文件资料等。金融机构的代保管,分为直接委托保管和出租保管箱两种方式。
前者由委托人将保管的物品交给保管人入库保管,它又分为露封保管和原封保管。露封保管,委托人对保管物品不加封,当面清点交付,保管结束时按清单发还。原封保管,委托人将物品加封后交给保管人,保管结束时原封返还。出租保管箱,是客户将保管品寄放在保管人的保管箱内,在租用保管箱期间,客户经保管人验明身份后可自由存取保管物品。对直接委托保管方式,保管人按保管物品的数量、金额、提供服务的情况和保管期限收取保管费; 出租保管箱,则以收取租金的形式收取保管费。由于保管方式不同,保管人所负责任也不同,对露封保管,负物品保全责任; 对原封保管,负原封返还责任; 对出租保管箱,负保管箱整体安全责任。无论何种保管方式,均不得存放违禁、违法物品及保管人声明不予保管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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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7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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