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中介,代为办理某项事情的中间
媒介。直接与客户签约的,以低价承租或购得房源,再以高价出租或出售房源,从中获取利润。
《房屋租赁代理注意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公示8项内容供出租人、承租人查看: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有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正本;分支机构应公示公司总部的经营地址;
房地产经纪业务流程;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工商局制订的《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房屋租赁代理收费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本机构有效的投诉电话。经纪机构应当开具发票。房主与经纪机构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阶段应当提供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如有其他约定,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比如装修或增配家具家电的,应书面约定相关费用。另外,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应出具发票;收取押金或代收其他费用的,应出具收据。经纪机构不得将房屋分割群租《房屋租赁代理注意事项》指出,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产生纠纷的按合同约定条款解决。合同未约定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外,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房屋进行拆改,不得将房屋居室分割进行群租。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房租。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租,出租人可以按合同约定索取赔偿或者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