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收到的款项,包括受托投资资金、受托
贷款资金等。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
代销商品款,可将本科目改为“2314 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等进行明细核算。
(一)企业收到的代理业务款项,借记“
银行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进行
结算,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
代理业务资产收益,结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借记“代理业务资产——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科目,按属于委托客户的收益,贷记本科目,按属于企业的收益,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规定划转、核销或退还代理业务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
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售出
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
金额,借记 “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计算代销
手续费等收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清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