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忠伟,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辽宁海城人,1986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人物履历
1982-1986年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学习
1986-1988年 华北航天工业学院管理系教师
1988-1989年 辽宁省大连市审计局工业交通审计处工作人员
1989-1992年 辽宁省大连市审计局工业交通审计处科员
1992-1993年 辽宁省大连市审计局工业交通审计处主任科员
1993-1995年 辽宁省大连市审计局工业交通审计处副处长
1995-1998年 辽宁省大连市审计局工业交通审计处处长(其间:1998.03-1998.06 辽宁省大连市委组织部百名跨世纪拔尖人才赴美国培训班学员)(1994-1997年 大连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1998-2001年 辽宁省审计厅厅长助理(公选)
2001-2013年 辽宁省审计厅副厅长(其间:2006.01-2006.12 新加坡国立大学公共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2013-2015年 辽宁省审计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2015-2015年 辽宁省审计厅党组书记
2015-2016年 辽宁省审计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6-2016年 辽宁省财政厅党组书记
2016-2018年 辽宁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8-2020年 辽宁省盘锦市委书记
2020-2021年 提名为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21-2022年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中共十九大代表,第十二届辽宁省委委员,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2022年11月终止)。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11月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付忠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辞去代表
2022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盘锦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付忠伟辞去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付忠伟的代表资格终止。
终止职务
2022年12月1日,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付忠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本人提出辞去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22年11月21日,沈河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付忠伟的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付忠伟的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相应终止。
依法双开
2023年6月2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付忠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付忠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纵容亲属利用其本人职权谋取私利,安排他人支付、免除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干预审计工作;纪法意识淡漠,恣意妄为,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付忠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付忠伟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辽宁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3年7月,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付忠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付忠伟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依法公诉
2023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付忠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付忠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付忠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付忠伟利用担任辽宁省审计厅副厅长、厅长,辽宁省财政厅厅长,辽宁省盘锦市委书记,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4年3月2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付忠伟受贿一案。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付忠伟先后利用担任辽宁省审计厅副厅长、厅长、辽宁省财政厅厅长、盘锦市委书记、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70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付忠伟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付忠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付忠伟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公开宣判
2024年6月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付忠伟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付忠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付忠伟先后利用担任辽宁省审计厅副厅长、厅长、辽宁省财政厅厅长、盘锦市委书记、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70万余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付忠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付忠伟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