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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
仓储费的
合同。
法律释义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法律规定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特点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
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特殊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订立原则
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1)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注意事项
主体方面
(一)保管人的资格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
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1、该代理人是否具有
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仓储物
(一)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二)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1、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三)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1、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
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仓储物验收的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的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仓储物验收期限,自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3、合同中还要约定仓储物在出库后是由存货人来运输还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若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要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铁路还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并且还可以约定出库后几日内送达目的地。
(四)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保管条件
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
其他信息
1.主体方面
陷阱: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
防范: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
2.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陷阱:只填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不填。
防范: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
3.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
陷阱:不填或漏填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防范:
(1)要逐项认真填写存、取仓储物的验收,草率或没有订明以何标准、用何方法、在多长时间内与哪些资料、数据相符的,保管责任不宜分清,索赔困难。
(2)要注意写明仓储物的验收期限,验收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国内仓储物的验收不超过10天,国外仓储物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3)要写明保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仓储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存货方。保管人验收后,如果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仓储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方面陷阱:不填入、出库手续和运输方式。
防范:
(1)要将入、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写全、写清,这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另外,有运费时还应写明运费由谁承担。
(2)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确立仓储物入库时间。
另外,仓储物在出库后,原合同约定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运输还是铁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要规定清楚。必须订明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所造成的仓储物迟延到达的责任,由合同双方承担。再次,合同规定了发运方式后,还必须规定送达目的地的时间,否则,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5.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方面
陷阱:不写损耗或不实写损耗而任意填写。
防范:
(1)如实正确填写损耗;不填或少填,保管方赔偿责任重,多填,存货人损失大。少填或多填也容易出现纠纷。
(2)合同中要订明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
仓储仓储物损耗的标准规定有:《商业仓库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以及《百货文化用品、商品运输保管定额损耗管理试行办法》等。
6.包装条款方面
陷阱:不写或填写不明。
防范:合同中要明确仓储物的包装条款,如包装仓储物必须明确由存货人负责。因为保管人不负有对仓储物包装的义务,只负有对仓储物的包装储存的义务,因此,不能搞混。其次,必须明确包装的各种具体要求。如包装物的外层包装用料,内层包装要求;易碎、易腐物品或危险物品的包装要求等要有具体规定。根据《仓储合同细则》规定,仓储物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条件下,按合同规定执行。因此,在缺少包装标准的情况下,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包装执行的标准。
7.保管条件与要求方面
陷阱:不写明或不写。
8.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方面
陷阱:结算事项不写清。
防范:写清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数额,若是分期结算,还要将每期的结算额写清,结算时间要写期日。
9.违约责任方面
陷阱:少填违约责任或明显或潜在地填写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
防范:详细、明确地填写违约责任,剔除明显或潜在的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方面
陷阱:不填写此项。
防范:科学填写提供情况的时间,选择权威、公正的机构出具材料。
11.争议的解决方式方面
陷阱 :不填或只填协商解决。
防范:选择便利、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关、方式和地域管辖。
12.仓储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方面
陷阱:不填写此项。
防范:若是进出口仓储物仓储,一定要逐项认真填写,不然,风险责任和储存责任不宜分清。
13.签字盖章方面
陷阱: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要求对方盖章、核实盖章单位与保管人是否一致。
违约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
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
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
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
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
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保管人: 签订地点:
存货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仓储物
第二条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第三条 仓储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四条 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六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 储存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八条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九条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 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保险期限_______;保险人名称: 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第十二条 仓储费(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三条 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
第十四条 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
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