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定义
从重处分应当与加重处分区别开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情形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此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这几种具体违纪行为,也将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七十五条: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九条: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九十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
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