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
存在目的
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发生原因
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甲企业兼并乙企业,约定乙企业应提供全部客户关系名单。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如汽车的出卖人应交付必要的文件,名马的出卖人应交付血统证明书。
责任
一般认为,违反主给付义务,可发生解除权,而违反从给付义务场合,守约方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是,存在着例外,即违反从给付义务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相对人可解除合同。
通常,不履行从给付义务,相对人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但亦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