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选确定而列入《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定义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经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选确定而列入《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它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的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相对较新的词汇,其概念提出的时间并不长。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按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
发展历程
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并于1998年11月审议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2001、2003和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公布了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共计9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其中包括中国申报列入的
昆曲、
古琴艺术、
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
蒙古族长调民歌(与蒙古国联合申报)。
《公约》在第八章“过渡条款”中明确:委员会应把在公约生效前宣布为“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7年9月3日至7日,在日本东京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所有此前被宣布为“人类口头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将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建立后立即自动纳入该名录。2008年11月4日至8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将《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90个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当地时间2023年12月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
博茨瓦纳召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8届常会上宣布,将秘鲁酸橘汁腌鱼的制作工艺和意义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当地时间2024年12月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9届常会上,宣布
泰国“冬阴功”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24年12月4日,中国申报的“
春节——中国人庆祝传统新年的社会实践”在
巴拉圭亚松森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9届常会上通过评审,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至此,中国共有44个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总数居世界第一。
项目数量
截至2022年12月1日,教科文组织2003年《公约》名录共收录676项遗产项目(含优秀保护实践),对应于140个国家。其中,急需保护名录76项,对应于40个国家;代表作名录567项,对应于136个国家;优秀实践名册33项,对应于31个国家。截至2024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共计788个,涉及150个国家。其中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67项,涉及146个国家;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81项,涉及44个国家;优秀实践名册40项,涉及35个国家。我国共有44个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名册,总数居世界第一,其中,列入代表作名录39项,列入急需保护名录项目4项,入选优秀保护实践名册1项。截至2024年12月8日,全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533项,中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9项。
评选标准
要求申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以下简称“缔约国”)在申报材料中证明拟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
(一)该遗产项目属于《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尽管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项目的存续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急需保护;或者该遗产项目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特别急需保护。
(三)制订保护计划,使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能够继续实践和传承该遗产项目。
(四)该遗产项目的申报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
(五)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该遗产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清单。
(六)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充分协商,将该遗产项目列入本名录。
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材料中证明拟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
(一)该遗产项目属于《公约》第二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将该遗产项目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世界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
(三)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项目可起到保护和推广作用。
(四)该遗产项目的申报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且经其事先知情并同意。
(五)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该遗产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清单。
(一)鼓励缔约国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推荐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以供遴选和推广。
(二)委员会在每一届会议上均可明确征集具有《公约》第十九条所述的国际合作特色和/或注重特定优先保护方面的推荐项目。
(三)此类计划、项目和活动向委员会提交以供遴选和推广时,既可以是业已完成的,也可以是正在进行当中的。
(四)委员会在遴选和推广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时,应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同时加强南南合作和北南南合作。
(五)委员会应从向其提交的推荐中遴选出最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的计划、项目或活动:
相关程序
一、多国联合申报材料
(一)如果遗产项目存在于一个以上
缔约国领土之上,鼓励相关缔约国联合提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多国申报材料。
(二)委员会鼓励提交分地区或地区计划、项目和活动,以及地理上非毗邻地区缔约国共同开展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缔约国可单独或联合提交这些推荐。
二、对已列入名录遗产项目的扩展或缩减
(一)对已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应其所在缔约国的请求,可将该遗产项目扩展至国内和/或国外的其他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
(二)鼓励各缔约国通过《公约》网页,使用专门的在线表格,在扩展的基础上及时宣布打算加入现有的已列入遗产项目。
(三)在国际层面,新加入的缔约国必须证明其加入扩展行列符合所要求的全部列入标准。同意提交原始申报材料和后续扩展的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必须同意提议的扩展,并同意与新加入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和当局一起参与正在进行的、新提议的或更新的保护措施。
(四)在国家层面,缔约国必须证明该扩展符合规定的列入标准,同时考虑到通过原始申报材料已满足的标准。同意提交原始申报材料和后续扩展的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必须同意提议的扩展,并同意与新加入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和当局一起参与正在进行的、新提议的或更新的保护措施。
(五)对已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应其所在缔约国的请求,可在国家和/或国际层面对该遗产项目予以缩减。
(六)缔约国必须提供,拟议从已列入遗产项目中除名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表明他们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缩减该遗产项目的证据。
(七)相关缔约国提交新的申报材料,证明该申报项目,经扩展或缩减后,符合所要求的全部列入标准。此类申报应按照既定的申报程序和截止期限提交。
(八)如果委员会根据新的申报材料决定列入该遗产项目,则该新列入遗产项目应取代原有遗产项目。如果委员会根据新的申报材料决定不列入该遗产项目,则原先列入的遗产项目应保持不变。
三、申报材料的提交
(一)20.1 ICH-01表用于申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同时申请国际援助的选项;该表格也用于申报在国家和/或国际层面扩展或缩减的同一名录。
ICH-02表用于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该表格也用于申报在国家和/或国际层面扩展或缩减的同一名录。
ICH-03表用于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材料。
(二)ICH-01 RL to USL表用于将遗产项目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转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包括同时申请国际援助的选项。
附于定期报告表格ICH-11的ICH-02 USL to RL表用于将遗产项目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转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三)缔约国可与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协商,申请筹备性援助,以编制:
(a)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材料,
(b)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材料,
(c)将遗产项目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的申请,
(d)对已列入遗产项目扩展或缩减的申报材料。
(四)所有筹备性援助的申请均应填交ICH-05表。关于国际援助的申请,应填交ICH-04表,但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同时提交的申请,或在申请将某项遗产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情况下提交的申请除外。
(五)所有表格均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官网下载,或向秘书处索取。申报材料应仅包括表格所要求的信息。
(六)申报缔约国应使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参与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七)缔约国可在委员会评审之前随时撤回已经提交的申报材料,其按照《公约》享有国际援助惠益的权利不受影响。
四、申报材料的审查
(一)审查包括评估申报、推荐和国际援助申请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标准。
(二)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八条第三款设立名为“审查机构”的咨询机构,负责完成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以及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同时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或在将一个遗产项目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情况下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的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将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以便其做出决定。委员会应在考虑公平地域代表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领域的情况下指定十二名成员组成审查机构,即:代表非委员会委员缔约国的六名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的合格专家和六个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
(三)审查机构成员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委员会每年应更换四分之一的审查机构成员。秘书处应至迟于委员会届会开幕三个月之前,将待补空缺职位通知各选举组的缔约国。相关选举组主席应至迟于届会开幕六周之前,将至多三名候选成员的材料送达秘书处。一经委员会任命,审查机构成员应为所有缔约国和《公约》的利益秉公行事。关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每项审查应评估遗产项目的存续力以及保护计划的可行性和充分度。同时,还应评估该遗产项目消失的风险,特别是由于缺乏保护和保障措施,或因全球化进程、社会转型或环境变迁而导致该遗产项目消失的风险。
(四)审查机构应向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包括以下建议内容:
将所申报遗产项目列入或不列入(包括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扩展或缩减已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抑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遴选或不遴选推荐的计划、项目或活动,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或批准或不批准在申请将一个遗产项目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情况下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批准或不批准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同时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或在“加强后续行动”的情况下,保留或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移除已列入遗产项目。
(五)秘书处将向委员会转交一份综述,包括所有申报项目,计划、项目和活动推荐,国际援助申请,以及摘要和审查报告。申报材料和审查报告也将提供给缔约国供其查阅。
五、特别紧急情况下受理的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按照U.6标准,委员会主席团可以请相关缔约国加快提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交后,委员会当与相关缔约国协商,根据委员会主席团制订的逐案受理程序,尽快评审申报项目。遗产项目所在缔约国、任何其他缔约国、相关社区或咨询组织均可提请委员会主席团关注特别紧急的情况。相关缔约国应得到及时通知。
六、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评审
(一)委员会按照可用的资源和评审能力,提前两年确定下两个周期内可处理的申报材料数量,总数设定为不超过60个。此上限应用范围应包括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材料,以及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
(二)在该上限总数范围内,委员会应尽最大可能评审每个申报国的至少一份申报材料,优先考虑:
1.在上一个周期其申报材料未得到处理的国家的申报材料;
2.尚无遗产项目列入名录、尚无最佳实践入选国家的申报材料,和申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
3.多国联合申报材料;
4.与同一周期其他申报国相比,拥有已列入名录遗产项目、入选的最佳实践最少国家的申报材料。
申报国在同一周期提交多份申报材料时,应表明希望其申报材料接受评审的优先顺序,同时也提请申报国优先考虑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三)委员会在评审之后决定:
是否将某一遗产项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抑或是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是否遴选某一计划、项目或活动作为最佳保护实践,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或是否批准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同时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或申请将一个遗产项目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情况下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或将其申请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四)委员会决定不列入、遴选或批准,或退回申报国补充信息的申报、推荐或申请,经更新和补充后可在以后的申报周期内重新提交委员会评审。
(五)委员会决定将申报、推荐或申请退回申报国以补充信息,并不暗示或保证今后该遗产项目将会列入,推荐项目将被遴选,或申请将获批准。任何后续的重新提交,必须充分表明其满足列入、遴选或批准的标准。
七、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或从一个名录中除名
(一)一个遗产项目不可同时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缔约国可申请将一个遗产项目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此类申请必须证明该遗产项目符合申请转入名录的所有标准,同时,申请须按既定程序和申报期限提交。
(二)如委员会对保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之后,确认某一遗产项目不再符合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一项或多项列入标准,则应将该遗产项目从名录中除名。
(三)如委员会认为某一遗产项目不再符合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一项或多项列入标准,则应将该遗产项目从名录中除名。
八、已列入遗产项目名称的修改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可申请修改已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名称。此类申请最迟应在委员会届会三个月以前提交。
九、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
(一)缔约国凭借援助或独立实施遴选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时,通过国际合作制订保护措施,并为实施这些措施创造有利条件,形成了一些良好做法和模式,委员会应鼓励对此进行研究、建档、出版和传播。
(二)委员会应鼓励缔约国为实施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三)委员会除为遴选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登记造册以外,还应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方法、获得的经验等编制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委员会应鼓励对其遴选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所涉及的保护措施的成效进行研究和评估,并应促进此类研究与评估方面的国际合作。
(五)委员会应根据从此类和其他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中所取得的经验教训,就优秀保护实践提供指导,并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提出建议[《公约》第七条(二)]。
十、申报及评审时间表——程序概览
(一)准备和提交
当年3月31日:编制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材料和最能体现《公约》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公约》第十八条)推荐材料的筹备性援助申请的截止期限。
第一年3月31日:秘书处接收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材料,计划、项目和活动推荐材料和10万美元以上国际援助申请的截止期限。此日期之后收到的材料将在下一周期评审,秘书处将收到的材料原文公布在《公约》网站上。
第一年6月30日:秘书处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期限,包括登记并确认收讫。如果申报材料不完整,将请缔约国补充完整。
第一年9月30日: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缺失信息、将申报材料补充完整的截止期限。如果申报材料仍不完整,将退回缔约国,以在随后的周期补充完整。秘书处收到缔约国根据补充材料要求修订的申报材料后,将其在线公布并替换原先收到的材料。其英文或法文译文在备妥后,也在线公布。
(二)审查
第一年12月至第二年5月:审查机构审查申报材料。
第二年4月至6月:审查机构召开最后审查会议。
委员会届会四周前:秘书处将审查报告转呈委员会委员并在线公布,以供查询。
(三)评审
第二年11月:委员会评审申报、推荐和申请材料,并做出决定。
管理机构
中国机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是
文化和旅游部业务司局之一,也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管业务司局,其主要职责是: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等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经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
联席会议)制度。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于2006年9月26日由原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同意“中国艺术研究院加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牌子”而设立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机构。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着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具体工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咨询,组织全国范围内非遗普查工作的开展,指导保护计划的实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举办学术研讨、展览(演)及公益活动,交流、推介、宣传保护工作的成果和经验,组织实施研究成果的发表和人才培训等工作职能。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经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2012年4月12日文办函〔2012〕507号、民政部2012年11月12日民函〔2012〕379号批复,于2013年11月份在北京成立,是由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盈利社会组织,其上级单位为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基本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与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业务范围包括:调查研究、信息收集、举办展览、专业培训、咨询服务和国际合作等方面。
国际组织机构
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成立于1945年11月6日,拥有195个会员国和8个准会员,由大会和执行局理事,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执行这两个机构的决定。教科文组织在全世界各地拥有超过50个总部外办事处,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教科文组织致力于在尊重共同价值观的基础上为不同文明、文化和民族之间开展对话创造条件。正是通过这种对话,世界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愿景,包括尊重人权、相互尊重和减轻贫困,所有这一切都是教科文组织的核心使命和活动。
国际社会广泛而具体的各项目标是国际商定的发展目标和千年发展目标规定的目标,为教科文组织所有战略和活动提供了支持。因此,教科文组织在教育、科学、文化以及传播与信息领域的独特能力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
教科文组织的使命是通过教育、科学、文化、传播与信息,促进建设和平、消除贫困、可持续发展和文化间对话。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活态遗产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设部门之一,承担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秘书处的职能,秘书处的工作在总干事的授权下,依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已核准的方案和预算进行。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是根据中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签署的协议,于2012年2月2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成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国际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二类中心。
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区域性和国际性组织与协调机构,该中心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国际培训,积极搭建区域性及国际性交流与合作平台,参与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针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开展的履约能力建设战略,为亚太地区乃至全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做出贡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研究中心于2011年成立于
日本,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二类中心,为实现教科文组织的战略目标作出贡献,同时也是日本国立文化财研究所机构之一。该中心致力于促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其实施,通过发起和组织亚太地区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和保护方法的研究,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信息和网络中心于2011年成立于
韩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二类中心。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框架内,该中心通过建立信息系统和网络程序,支持教科文组织在亚太地区48个成员国间的战略计划,最终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2030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处(UNESCO Beijing Office)成立于1984年。驻华代表处系多国办事处,负责教科文组织在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日本国、
蒙古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大韩民国的项目及相关工作。
通过与教科文组织其它部门以及与联合国系统的通力合作,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处致力于寻找和实施在社会、文化、环境和经济层面的可持续发展的创造性解决方案,以帮助各国实现其优先发展目标和对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2030教育议程的承诺。上述目标通过在教育、自然科学、社会与人文科学、文化、传播与信息五个主要领域的项目去实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处已经在上述五个国家合作设立了22个二类中心、60个生物圈和95个世界遗产地;为重要的决策机构进行了能力建设;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领域帮助加强了政策、标准和实践;促进这些地区内部的以及与外部国家间的合作;并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缔约国大会
缔约国大会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如若它作出此类决定或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或至少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提出要求,可举行特别会议。
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
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依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效之后,委员会由参加大会之缔约国选出的18个缔约国的代表组成。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的数目达到50个之后,委员会委员国的数目将增至24个。
审查机构委员会
审查机构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八条第三款设立名为“审查机构”的咨询机构,负责完成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以及1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援助申请的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将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以便其做出决定。委员会应在考虑公平地域代表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领域的情况下指定十二名成员组成审查机构。
缔约国名单
人类非遗
中国非遗
国际人类非遗
相关文化
标识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外部图形为圆形,象征着循环,永不消失。内部图形为方形,与外圆对应,天圆地方,表达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空间有极大的广阔性;图形中心造型为古陶最早出现的纹样之一的鱼纹,鱼纹隐含一“文”字。“文”指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鱼生于水,寓意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世代相传;图形中心,抽象的双手上下共护于“文”字,意取团结、和谐、细心呵护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的寓意;标识图形传达出古朴和质拙感,一方面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现状,另一方面彰显了中国政府和人民保护祖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强烈责任心和使命感,表现出中华民族团结、奋进、向前的时代精神。
以三角形、正方形和圆形为基本构图。线条图以一次手的运动开始并结束,中间无任何停止或断落,用极简主义方法一三角形变成一个正方形,正方形变成一个圆形,圆形采取泡状保护罩形式,以突出《公约》的宗旨和精神。设计强调传统与现代之间的联结一以手的运动表示传统,以类似于英文at的符号“@”象征现代,紧扣设计主题:一个现代性时代的遗产。公约徽标与教科文组织徽标一同使用。
相关法律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第四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由缔约国成员选举的“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名、编辑更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优秀实践名册)。
文化遗产日
2005年12月22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
价值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首先是扩大、扩展了对该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宽度,其次是加大了保护深度和保护力度,再就是对该遗产价值的认识的不断提升。在全球化和世界高速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时代的要求,顺应了历史发展的需要,对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现实意义。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重要标志,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独特的文化和传统是其赖以生存、延续的必要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文化的根本与源头,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最宝贵的共同财富,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文化命脉。它承载着人类的智慧、人类历史的文明与辉煌,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中最富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多样性正如同生物多样性一样,地球需要多种生物才能达到生物平衡,人类社会的正常发展也依赖多种文化。
现代化为人类社会带来了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改变着人类原有的生存环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失去其生存基础和条件,加之强势文化以及文化单一化的猛烈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前所未有的威胁,面临着退化甚至消失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