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思想为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提供了某种理论依据。特别是他吸收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国家权力起源于民众的思想,进一步激发了中世纪关于“民权”问题的讨论,促进了中世纪的宪政主义的发展。
人法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罗马法层面上的人法。即与其物法和诉讼法并举的部分。其二,大陆法系通指的人法。即所谓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
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其三,作为与永恒法、神法和自然法对举的概念。具体指托马斯.阿奎那的学说将法律分为永恒法(神的自然法)、自然法(人的自然法)、人法(人的成文法)和神法(神的成文法,主要是《圣经》)四种类型。托马斯·阿奎那打破了中世纪典型的神学政治的“话语霸权”,使用古代法学的词语,为人们用“人”的眼光观察、了解和分析政治问题,从此不再仰赖宗教权威的自治世俗国家的观念,开始穿透中世纪的薄雾。阿奎那大胆地将国家从教会的束缚下剥离出来,认为国家无论是在其起源上还是在其运行上都与教会的权威无关,它有着自身存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