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运动是由
胡适、罗隆基等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发起的,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改良运动的典型代表。
随着“宁汉合流”“东北易帜”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国民政府实现了“统一”全国,但同时统治的专制性却越来越加强,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压制人民的行为越来越嚣张。1929年4月20日国民政府下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伤一体遵照。此令。”①在这道命令中,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却只字未提“政府机关”的侵害行为予以禁止,并且对于“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语焉不详。这引起了胡适的不满,向司法院长王宠惠写信责问,并发表《人权与约法》进行评判。罗隆基、梁实秋等人亦发文,指责国民党当局侵犯人权的事实。以《人权与约法》《专家政治》等文章的发表为标志,以胡适为代表的人权派发动了人权运动。这是在近代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人权问题,揭露了国民党当局统治下人权被摧残被剥夺的状况。
胡适在《人权与约法》中指出了国民政府这道命令的虚妄不实之处:命令中虽然认“人权”为“身体、自由、财产”三项,但对这三项没有明确规定,这是重要的缺点。②还有命令中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不曾提及“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事实上往往是政府机关在侵害人民的自由。胡适说:“个人或团体固然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但今日我们最感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③他认为人民的身体自由根本得不到实质保障,并且政府命令中说,“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所谓“依法”是依什么法,也没有明确说明。胡适指出这道命令假意保障人权,实际上人民的人权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障,指出国民党的训政实际上是一党专政、个人独裁。之后胡适相继在《新月》杂志上发表《“人权与约法”的讨论》《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约法一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等文章,严厉批评国民党当局践踏人权的恶劣行径,并深入阐述了自由主义人权观,与国民政府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论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