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高等审判厅,机构名。清末京师地区第三级审判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 开办。
机构名。清末京师地区第三级审判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 开办。属大理院直接管辖。置厅丞一人(秩正四品), 掌治厅务,监督下级审判厅。其属官有推事二人(秩从五品)、典簿二人(秩正七品)、主簿四人(秩从七品)、九品录事六人。下设刑科、民科和典簿厅三个内部机构。在刑科、民科下面又各设两个审判庭,每个审判庭各有推事三人。法庭审理案件由五名推事会审,实行合议制。典簿厅掌出纳文移。京师高等审判厅轻罪为终审,重罪则为二审,如当事人不服,还可向大理院上诉。此外,在京师高等审判厅内还附设高等检察厅,设检察长一人(正四品),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厅。其属官有检察官四人(从五品), 典簿(从七品)、主簿(正八品)各一人,九品录事二人。其下设有看守所,设所长(正六品)、所官(从八品) 各一人,录事六人,负责管理监狱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