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清末京师地区第二级审判机构。
光绪三十三年(1907) 开办,归大理院直接管辖。置厅丞一人(秩从四品), 掌治厅务,监督下级审判厅。其属官有推事三十人(秩从五品)、典簿二人(秩正七品)、主簿二人(秩正八品),录事十四人。下设刑、民两科,各科都设有三个审判庭,一庭、二庭推事各六人,三庭推事三人。法庭审判案件时,推事三人会审,实行合议制。京师地方审判厅于重罪为初审,轻罪为二审。京师地方检察厅与京师地方审判厅合署办公,置检察长一人(秩正五品), 掌纠正同级审判, 监察下级检察厅。其属官有检察官五人(秩正六品),典簿(秩从七品)、主簿(秩从八品)、录事各二人。其下辖有看守所,设所长一人(秩从六品)、所官二人,负责管理监狱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