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就合作开采资源国石油和天然气订立合同后,应由外国合同者投资进行勘探,承担全部勘探风险。发现商业性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同资源国双方投资
合作开发。外国合同者负责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从生产的石油和天然气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外国合同者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为执行石油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国家给予减税、免税或其他优惠。
产量分成合同是立约人和资源国政府签订的合同,在这个合同中,立约人承担所有的勘探、开发、生产所遇到的风险和产生的相应份额的费用。反过来,如果勘探成功了,立约人可以根据具体的限制条件和条款,从产量中收回投资成本。资源国政府收回了
所有权,而立约人名义上得到了他们开采出来的石油产品总量的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