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对产品谈判是指一个WTO成员根据对方的进口税则产品分类,向谈判方提出自己具有利益产品的要价单,被要求减让的一方根据有关谈判原则,对其提出的要价单按其具体产品进行还价。
提出要价单的一方通常称为索要方,索要方在提出的要价单中,一般包括具有主要供应利益、实质供应利益及潜在利益的产品。整个谈判过程,都在总协定的谈判委员会支持下,经过讨价还价相互交换关税减让,最后达成双边协议,纳入参加谈判方的
关税减让表,然后在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下,双边关税减让成为多边化,适且于所有的总协定缔约方。在总协定前五轮的关税减让谈判均采用这种方式。
产品对产品谈判,是传统的关税减让谈判中的减税方式。
世贸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此谈判方式来解决本国所关心的产品,主要适用于成员方有重大利益的产品、税率相差悬殊的产品及一些敏感性产品。
从GATT的第一轮回合一直到1961-1962年的多林回合,谈判成员一直采用产品对产品的减税方式。采用此种方法,每一位参与方首先提供本国的索要清单,同时递交本国的提供清单,并在上面分别标明本国要求别国做出减让的产品和本国愿意做出减让的产品。谈判主要在某产品的主要供应国和进口国之间进行。两国在双边的基础上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达成双边协议。然后两国对该项产品达成的双边关税减让协议的结果,通过
最惠国待遇条款实施于所有其他的成员。
然而,此种减让的方式存在很大的弊端。首先,由于实践的原因,适合用此类减让方式来进行关税减让的产品品种十分有限,于是,最后能达到关税减让的产品的覆盖面也很受限制。其次,各成员在进行关税减让时,只有在权衡了减让可能带来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后,才能做出与本国经济利益相适应的关税减让。比如,A国同意对进口的b产品征收12%的关税,B国也相应地同意对进口的a产品征收8%的关税。如果C国也向A国出口b产品,那么A国会要求C国对来自A的a产品进行进口关税减让,如果C国拒绝该项请求,那么A国和B国将不得不重新考虑初步达成的关税减让协定。总之,成员方将不得不考虑总体经济利益平衡的问题。最后,参加范围不够广泛。由于产品范围由少数参与方来确定,所以非主要供应方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