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手势是交通警察在道路现场用手势发出的引导交通的指挥信号。
简介
交警手势是交通警察在道路现场用手势发出的指挥信号,其目的是引导交通。
2007年7月10日,公安部交管局决定在成都、石家庄、沈阳、济南、武汉、西安等6城市试行新制定的《交通民警指挥手势》。此次修订中,将原有的“靠边停车信号”与“示意违法车辆靠边停车信号”以及“直行信号”与“直行快速通行信号”合并,修改为“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和“直行信号”;同时取消了“左大转弯信号”和“前车避让后车信号”,增加了“变道信号”。
2007年8月13日,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交通警察指挥手势信号,新手势信号从过去的11种减少为8种,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
基本内容
1.停止信号:左臂向前上方直伸,掌心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
2.直行信号:左臂向左平伸,掌心向前;右臂向右平伸,掌心向前,向左摆动,准许右方直行的车辆通行。
3.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左臂与手掌平直向右前方摆动,掌心向右,准许车辆左转弯,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掉头。
4.
左转弯待转信号:左臂向左下方平伸,掌心向下;左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准许左方左转弯的车辆进入路口,沿左转弯行驶方向靠近路口中心,等候左转弯信号。
5.右转弯信号:左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右臂与手掌平直向左前方摆动,手掌向左,准许右方的车辆右转弯。
6.变道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左;右臂向左水平摆动,车辆应当腾空指定的车道,减速慢行。
7.减速慢行信号:右臂向右前方平伸,掌心向下;右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车辆应当减速慢行。
8.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左臂向前上方平伸,掌心向前;右臂向前下方平伸,掌心向左;右臂向左水平摆动,车辆应当靠边停车。
法律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相关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20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50元罚款。
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2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