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欧大宗商品交易企业联合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的全国性社团法人组织
亚欧大宗商品交易企业联合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的全国性社团法人组织。亚欧大宗商品交易企业联合会是以大宗商品交易企业、企业家(企业经营管理者)为主体,有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参加的,为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参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加速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获取广泛行业信息的全国性群众团体
组织介绍
亚欧大宗商品交易企业联合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的全国性社团法人组织。亚欧大宗商品交易企业联合会是以大宗商品交易企业、企业家(企业经营管理者)为主体,有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参加的,为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参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加速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获取广泛行业信息的全国性群众团体。亚欧大宗商品交易企业联合会坚持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宗旨,为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提供培训、咨询、信息、研究成果等多项智力服务,出版管理书籍、报刊,开展国际交流,以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和生产技术现代化,开展跨境电商、促进外贸为各项工作的总目标。
组建亚欧大宗商品交易企业联合会主要发起单位有:石河子绿城聚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石河子军垦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国通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等,亚欧大宗商品交易企业联合会是企业、企业经营者的联合组织,由企业界和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以及有关企业工作者团体组成。聘请了经济界、企业界德高望众的人士担任顾问,外贸企业杰出人物担任名誉会长,林军集团董事局主席王林军同志任会长,西域广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辉担任秘书长。
服务宗旨
亚欧大宗商品交易企业联合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相关亚欧各国宪法法律
成立背景
作为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活动的高级形态,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可以实现网上交易、就近提货,可以实现风险转移、价格发现,可以实现贸易提升、高效配送。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我国商品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重要成果。
二十余年来,虽经风风雨雨,中国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行业由小到大,逐步成为了一个拥有众多交易市场、遍布大江南北、有着数十万相关从业人员的超过十万亿元年交易规模的大行业。
目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已让钢铁、化工、能源、农副产品等诸多产业广泛受益,并使得各相关地区的商贸流通日益活跃。对这一利国利民的新生事物,各地政府和广大商户是普遍认同并积极支持的。众所周知,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行业通过艰辛探索挖掘培育的玉米、稻米、塑料、白糖、钢材、焦炭、甲醇等一大批交易品种,已被三大期货交易所借鉴采用。事实证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行业为我国期货交易的繁荣作出了巨大贡献!较之期货市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更贴近现货,更多地融入了产业链所需要的信息、物流和融资等服务,已经成为国家推进贸易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尽管两类市场的风险防范业务特征有所相似,但业务功能、经营手段和发展方向各有不同,两者在国家市场体系中的作用主流上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两者可以共同担负起为我国百业千行获得大宗商品价格国际话语权的使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主伟大复兴,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加速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依法治国,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为经济建设提供和谐、安定、健康的发展环境。
重要事件
亚欧大宗商品交易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办,中亚广通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新疆兵团进出口商会,新疆建设兵团第八师152团,石河子大学共同承办的2015年首届东欧中亚经济合作论坛在新疆石河子市召开。
2010年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克里斯托弗·皮萨里德斯,与来自东欧中亚众多国家的代表在为期两天的时间里就科技、文化、经济等领域展开商讨。
论坛上,俄罗斯海关联盟委员、吉尔吉斯斯坦原比什凯克市市长伊利亚·彼得洛维奇,俄罗斯联邦叶利钦大学(又名乌拉尔联邦大学)第一副校长括尔达夫·谢尔盖等中亚专家学者则从海关、科技交流等多方面参与了中国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探讨。
2010年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克里斯托弗·皮萨里德斯分析了中国新疆与东欧中亚及俄罗斯开展经济合作的优势及机遇,他说:“新疆应该发挥一个核心的作用、一个中心的作用,这是新疆地理优势决定的,所以最重要的是做好基础设施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然后把自己中心位置的作用发挥出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党委常委、第八师副师长杨青云在论坛开幕式上介绍了兵团和石河子的发展情况,他说,石河子是一座由军人选址、军人设计、军人建设的军垦新城,并积极推进着兵团特殊体制与市场机制接轨。希望通过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来共同探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模式,为促进八师石河子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石河子也将竭力为国内外宾客提供更优良的环境,创造更广阔的空间。
此外,论坛还签订了4项合作协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新疆西域广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签订中亚跨境电商服务中心合作框架协议,新疆林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俄罗斯联邦叶利钦大学签订成立“一带一路”中国西部民间智库合作框架协议等。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亚欧大宗商品交易企业联合会,英文EurasiaCommodityTrading,缩写形式为ECA。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大宗商品交易、跨境电商、物流、对外贸易、新闻媒体、信息中介等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四条本会是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人事、财务、重要业务活动、对外交往以及接受捐赠等方面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会常设机构的办公地点设在上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收集、分析、整理行业基础资料,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争取有利于大宗商品交易产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
(三)协助政府制定有关大宗商品交易的发展政策、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协助与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行业进行指导,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建立;
(四)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表彰奖励对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及从业人员,推进本行业发展。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构建诚信体系,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积极开展大宗商品交易及流通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的队伍素质;
(五)组织开展大宗商品理论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研讨会、创新商业模式交流推广会,促进大宗商品产业发展。总结本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
(六)促进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加工配送、政府与企业采购、连锁经营、代理制、物联网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交易与物流新技术管理和科技含量,以新科技和智能化、信息化带动行业发展和贸易流通。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本行业国内外交流活动,促进会员发展经济合作,对外贸易、技术开发、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合作与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八)积极开展大宗商品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大宗商品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介绍行业先进典型,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组织做好行业咨询评估、宣传推广、资质认定、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及其他中介服务,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组织会员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促进会员合作,开展对外贸易、技术开发、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国际合作与交流;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行业信息,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主办相关行业报刊、网站与数字媒体,编辑出版行业业务书籍等;
(十)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增强本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委托的工作、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十二)相关主管部门下达或会员交由本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工作规则,自愿履行会员权力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在我国及与我国保持友好合作的亚欧各国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流通以及开展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均可申请入会。单位会员应委派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请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制定的工作规则、准则、规范和规则等;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四)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按本会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工作规则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和颁布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长远发展规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或授权会长办公会决定会员吸收事宜;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八)表彰、奖励对行业发展及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九)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和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本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亚欧大宗商品交易企业联合会核准,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会长、副会长人选由本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为本会的当然副会长,其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秘书处职责为: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日常业务;
(四)经理事会授权,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聘请若干名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对本会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并组成专家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规则
第三十条本会主要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及管理办法另订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会及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1年月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01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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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组织介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