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统计局,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承担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建立并管理全省经济社会运行宏观数据库。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指标和统计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普查和调查方面的统计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
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地、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
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
(九)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实施统计数据联网直报,指导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协助地方管理州(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审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并管理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下级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
(十一)收集、整理东南亚、南亚大通道建设有关统计数据,组织实施有关统计的交流合作项目,开展统计工作方面的资料交换。
(十二)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管理机关国有资产,承担机关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统计体制改革有关工作;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承担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负责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整理编辑综合性统计资料。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各州(市)生产总值;组织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
国民经济账户;执行国家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关核算制度;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各州(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五)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州(市)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人口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就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开展粮油畜禽生产消费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社会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统计数据;组织有关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专项调查和监测;开展环境基本状况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统计设计管理处
拟定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承担城乡划分等国家统计标准工作;依法审核或审批全省各级统计调查项目、省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十三)服务业和新兴产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除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房地产开发业以外的服务业的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业能源消费调查;建立并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体系、调查方法;综合整理和提供服务业、新兴产业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十四)城市和县域经济发展统计处
1.组织实施全省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和有关专项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对城市统计调查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建设;进行统计分析;做好与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的业务对接工作;2.组织实施全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数据的审核、汇总;承担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工作的数据收集、监测结果的抽查和复核工作;对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形势进行分析;配合省县域办不断改进和完善全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体系;3.做好全省非公经济统计监测及相关工作。
(十五)财务处
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经费;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组织实施统计部门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承担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统计系统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十六)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作;承办协助地方管理州(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有关工作;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人员编制
云南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21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正厅级)、副局长3名(副厅级)、纪检组长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总统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
现任领导
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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