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政府部门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是云南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加挂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局牌子,于2023年5月22日挂牌成立。
发展历程
2023年5月22日,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正式挂牌成立。
2023年11月25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
该局将整合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公共卫生监督等相关职责和机构,组织拟定全省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监督的政策、规划、标准,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领导各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级开展监测预警、免疫规划和疾病防控等相关工作,更加迅速高效地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指导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编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预案演练,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制定传染病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综合防治艾滋病。
现任领导
局长:宋志忠
副局长:杨旭
内设机构
2023年11月25日,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省地方病防治所、云南省寄生虫病防治所、云南省药物依赖防治研究所调整由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管理。
编制规定
2023年11月25日,为了规范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制定了《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是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加挂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和地方标准。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
(二)领导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的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免疫规划和隔离防控等相关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
(三)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制定并实施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制定实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五)规划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
(六)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出传染病疫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
(七)协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负责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九)健全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医防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综合防治艾滋病等性途径传播疾病。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应当强化对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领导和工作协同,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和网络,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坚持将预防关口前移,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研判、决策机制,提高评估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运行机制,坚持依法防控,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推动构建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强化科研支撑体系,健全决策咨询体系,实现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
第五条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联系昆明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移交转运和协作处理机制。
第六条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本规定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设下列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对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工作,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共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教育。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传染病跨境联防联控相关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相关工作。
(二)规划财务与法规处。组织拟订疾病预防控制中长期规划,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地方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普法等工作。承担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行政审批工作。
(三)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处。规划指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指导医疗机构等落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责任。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预警决策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审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监测预警规划计划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承担传染病疫情应急相关工作,组织编制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应急体系、能力及队伍建设工作,提出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品种、数量等建议,以及应急状态下物资需求和分配意见。审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四)传染病防控处。按照国家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拟订传染病相关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监督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五)卫生与免疫规划处。拟订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及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组织疫苗针对传染病防控的免疫效果评估。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拟订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意外伤害相关预防措施。
(六)综合监督处。承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依法组织查处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行为,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承担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公共卫生重大违法行为,完善全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防治艾滋病处。健全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拟订艾滋病等性途径传播疾病防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督导考核及效果评估。统筹调配防控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培育、动员社会组织参与防控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及群团工作。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机关行政编制6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九条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25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1 14:14
目录
概述
发展历程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