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Yunnan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 ,缩写是YFSMC),是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分为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州(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乡(镇)级基层供销合作社。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倡议和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杂用品、土特产品、棉麻制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社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规范、密切成员社关系,促进增强联合社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引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养老幼教、文体娱乐、休闲观光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七)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八)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九)主管省供销合作社直属教育、培训和科研单位,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十)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一)对相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提供服务,形成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的格局;
(十二)组织全省供销合作社和相关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开展与省外供销合作社、有关国家(地区)合作社的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资助;
(十三)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一、负责省社机关公文运转管理、督查督办、文印、机要、保密、档案、印章管理等工作。
二、协助省社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安排省社领导有关活动。
三、负责省社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省社重要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分工事项、领导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的督办、督查、落实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政协委员的提案。
四、负责省社重要文件文稿的统筹、起草和规范性文件的汇总报备工作。
五、负责省社新闻宣传、社务信息、政务公开的统筹规划、组织管理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系统开展信息宣传工作。
六、负责省社信息化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统筹规划电子政务、管理省社网站,保障网络安全。
七、负责省社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人民防空、安全保卫、信访、应急管理、综治维稳和机关值班安排等工作,统筹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八、统筹有关法治事务,负责省社机关法律咨询、法律纠纷调解、法律事务等工作。
九、牵头制定省社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落实,协调机关处室之间的工作关系。
十、牵头完成省考评办对省社机关年度综合考核工作。
十一、负责省社主要领导外出报备及其他社领导、机关处室负责人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备案工作。
十二、负责省社大事记、年鉴、史志及研究参考资料的编辑编印工作。
十三、负责省社机关爱国卫生、环境绿化、节能减排等工作。
十四、负责省社机关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土地房产、办公设备、固定资产、办公环境以及工作人员工作证件办理、集体户籍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省社党组、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人事教育处
一、负责省社机关干部、党组管理的直属单位干部的录用、任免、调配、管理、考核、教育、培训、退休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出任省社出资企业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等工作。
二、负责省社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三、负责省社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指导直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工资和养老保险政策。
四、负责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省社人才队伍建设、省社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等工作,指导系统人事人才工作。
六、负责省社机关干部监督、出国(境)人员政审、干部档案管理等工作。
七、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规范化管理。
八、负责云南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负责州市供销合作社主任任职资格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办理转业军人接收安置及退役军人管理服务等工作。
十、完成省社党组、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合作指导处
一、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农村经济和合作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反映供销合作社和农民社员的合理要求,承担省社综合改革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系统综合改革具体工作。
二、指导系统加强组织建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社有企业、基层社、综合服务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等各类组织按照合作制原则健全完善组织体系和治理机制。
三、指导系统建设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创新供销合作经济发展和社员发展工作。
四、负责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和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组织实施对系统的综合业绩考核工作。
五、负责系统法制建设、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法规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牵头落实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起草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反馈工作,起草、修订省社章程,指导成员社制定、修订章程,指导系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调解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间的经济纠纷。
六、牵头参与合作经济研究机构举办的理论政策研究等活动,指导系统开展供销合作经济政策理论研究等工作。
七、指导系统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负责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规范使用和推广工作。
八、负责省社主管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系统社团建设。
九、完成省社党组、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经发处
一、负责系统经济发展与改革规划、项目的研究、提出、评估、申报和实施工作,组织推进系统各项经济开发活动,参与制订省级流通业发展和农产品市场建设等规划。
二、负责系统现代流通网络、市场体系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社会化服务和科技创新等项目规划的组织、审核、推荐、申报、管理等服务工作,指导系统发展电子商务、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
三、负责指导系统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百货、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等经营业务,承担政府委托公益性服务任务,促进系统产业整合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主动服务和融入乡村振兴战略。
四、负责省社出资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系统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发展工作,协调推动系统与有关企业、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战略合作,促进系统企业联合合作、重组整合和创新发展、转型升级。
五、负责指导落实国家民族贸易政策,做好云南省边销茶储备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系统贸易交流、展示展销等经济贸易活动。
六、负责系统标准、质量、计量认证和品牌建设等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农资储备制度、农资农产品监管相关政策,组织推进系统农资质量、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资、农产品打假,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七、负责指导和管理系统科技开发、科技创新和科技推广应用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和系统科研机构推动、指导农民科技知识普及和科技兴农工作。
八、负责省社外事、外联、外经等工作,推进系统与国际国内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九、负责省社扶贫开发日常工作,组织落实省社定点扶贫工作,指导系统做好行业扶贫工作。
十、负责系统统计报表和省社经济运行分析、信息发布等工作,指导协调系统推进经济良性运行、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
十一、完成省社党组、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财务处
一、负责组织实施党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税务、信贷的政策法规制度,依照规定做好省社机关相关工作,指导系统依照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省社机关和直属单位税收、财务检查工作。
二、负责编报省社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决算和财务分析,做好省社机关基本支出、行政运行经费收支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相关业务处室办理有关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及资金预算和下拨工作,会同人教处办理省社机关工资统发、社会保险相关工作。
三、负责省社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管理、省社本级公益类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省社本级政府采购和省社机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税收等相关业务的申报、缴纳等工作。
四、负责系统会计报表的汇总、分析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省社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系统合作发展基金的管理和运行。
六、负责拟订系统合作金融发展规划,指导系统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及系统金融企业设立、业务开展、农村互助合作保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系统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七、负责省社机关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配合省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社有企业出资人代表职责、编报社有资产收益年度收支预决算,加强对社有企业和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拟定直属企事业单位年度目标责任书主要考核指标,研究提出省社投融资发展意见建议。
八、完成省社党组、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关党委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和省直机关工委、省社党组的决议,领导直属各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负责组织推进省社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协助省社党组统筹指导机关党建、企业党建和行业党建工作。
三、负责组织省社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开展集中学习,对党员进行教育培训、服务管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四、负责推进省社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按照规定权限承担对党员干部违纪线索的受理、查办工作,决定和取消对党员的处分。
五、负责组织推进依法治省、本级普法、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和巡视巡查等工作。
六、负责省社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党务报告文稿的组织、起草、修改、报送事宜。
七、协助人教处做好相关工作。
八、完成省社党组、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老干办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实施办法。
二、负责省社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党组织建设,落实政治待遇,组织开展各类学习教育、文体活动和政治活动。
三、负责落实省社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走访慰问等生活待遇。
四、负责省社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五、负责协调办理省社机关离退休人员的丧葬和善后事宜。
六、负责省社机关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补贴发放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指导省社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检查、督促老干部工作政策执行落实情况。
八、负责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
九、完成省社党组、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监事会
一、负责了解并反映各监事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起草监事会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
三、负责监事会调查研究、监督检查、社情民意信息以及有关会议的组织落实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级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依法对省社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省社机关财务和社有资产管理中心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负责监事会交办的日常工作,派员参加理事会相关会议。
八、完成省社党组、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主要领导
和丽贵: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
宋云河: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
杨金莹: 党组成员、监事会主任
王仕平: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
李英杰:理事会副主任
徐正灿: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
金彦:一级巡视员
历史沿革
云南合作社始于1927年昆明市群益消费合作社的成立。1938年旧政府成立了合作事业管理机构。云南供销合作社始建于1950年初,以后逐步发展壮大。期间,在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时期和1983年与国营商业三合三分。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体制改革,云南供销合作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一、省级供销合作社
1950年3月,昆明市军管会接管旧政府的'云南省合作事业管理处'及其财产。5月,成立'云南省合作总社筹备处',即以昆明为重点整顿和建立消费、手工业、汽车运输等合作社。12月11日,按照西南第一次合作社工作会议精神,下发《关于有重点的组织农村合作社的指示》,开始在昆明市的官渡区、宜良、玉溪、曲靖等县农村试办供销合作社。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通知,省合作总社筹备处改为昆明市合作总社,划归昆明市政府领导。
1951年3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省人民政府合作事业指导处,负责全省合作事业的发展工作。
1952年10月,省合作事业指导处撤消,成立云南省合作社联合社筹委会。
1954年7月,召开全省第一届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云南省合作社联合社,选举产生了理事会(19人)、监事会(9人)。11月,根据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实行城乡分工的原则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指示,云南省合作社联合社更名为云南省供销合作社。主要任务是为农村社员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同时对农村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省供销合作社与商业厅、服务厅合并成立云南省商业厅。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调整为全民所有制,这是第一次国合商业合并。
1961年8月,云南省供销合作社从省商业厅分出后恢复成立,集体所有制性质重新恢复。省供销合作社推销经理部随着业务的扩大,分别成立农资、土产、副食、废品、经济作物、日杂等经理部。
1968年8月,省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移交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财贸组领导管理,1971年1月至1975年8月,省供销合作社的工作划归省商业局,省供销合作社所属公司(经理部)由省商业局负责管理。这是第二次国合商业合并。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再次调整为全民所有制。
1975年8月,省供销合作社恢复成立,原所属公司同时划归省供销合作社管理,但所有制性质不明确。
1983年6月至1986年8月,参照国务院的做法,省供销合作社与省商业厅`省粮食厅合并成立省商业厅,省供销合作社所属各专业公司未合并,这是第三次国合商业合并。
1986年8月,省供销合作社从省商业厅分出并恢复成立。
1988年11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989年3月召开全省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根据社章规定,第三届第一次社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了社务委员会领导成员。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正式成立至今。
二、州(市)级供销合作社
1951年8月,根据省政府《关于有重点的进行农村合作社工作的指示》,各地(专)、州、市陆续成立合作科负责本地区合作社的组织筹建工作。
1952年8月,省合作社联合社筹委会成立后,各地(专)、州、市合作科改为合作办事处,为省联社的派出机构,没有设立直属业务机构。
1956年以后,各地(专)、州、市合作办事处随着购销业务的扩大,逐步建立了农产品采购和工业品供应经理部等直属业务机构。
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各专区合作办事处先后并入专区商业局,原业务经营机构保留归商业局管理。
1961年8月,省供销合作社恢复成立后,各专区(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重新恢复成立合作办事处。
1983年6月,省供销合作社与省商业厅、省粮食厅合并成立商业厅后,部分地、州、市相继合并成立新的商业局,为时不久又陆续分设。
1989年3月以后,各地、州、市供销合作社陆续成立了联合社至今。
三、县(区、市)级供销合作社
1951年9月,官渡区、个旧、宜良、玉溪、曲靖等试点县成立合作社。
1952年1月,省委提出“有领导的、有计划的、大量的、加速地发展供销合作社”的方针,各县先后组建成立合作社联合社(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除外)。
1954年11月,随着国合商业分工,各县合作社联合社更名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集体所有制性质。
1956年,开始在边疆县开展建社试点工作。
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县供销合作社与县商业局合并,集体所有制调整为全民所有制。
1961年8月以后,除边疆民贸地区外,各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陆续恢复,直属业务机构也相应建立,集体所有制性质再次被确认。
1965年,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执行国营商业财务管理制度。
1966年至1975年8月,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又一次与国营商业合并。
1975年8月以后,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恢复成立,其直属的业务经理部相继改为专业公司。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中要求“县供销社改为县联社,作为基层社的经济联合实体,是合作商业”。各县供销合作社召开全社代表大会,成立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为基层供销社的联合体,同时,理顺了县联社理事会与直属企业等的关系。
四、基层供销合作社
1950年9月,禄劝县丽山乡农民办起了新中国成立后云南农村的第一个供销合作社,为农民推销农副产品和供应日用工业品。同年12月,省政府《关于有重点的组织农村合作社的指示》文件下发后,省合作干部培训班实习工作队开始在官渡区、玉溪、宜良、曲靖等县试办农村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建立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资本由社员入股,每股暂定为2~4元。建社根据行政区划兼顾经济区划的原则设置。为加强农村购销工作,在村寨还设有分销店(购销店)、代销店等。以后,基层供销社的建立发展迅速。
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基层供销社改为中心商店或人民公社的供销部(社),为全民所有制,按行政区划设置。
1961年8月,供销社恢复成立后,重新调整了基层社的设置,除31个边疆民贸县保留中心商店建制外,内地各县一般都按集镇设置基层社,分销店改为购销店。
1965年8月,为了帮助生产队开展多种经营,省供销合作社下发通知,要求每一个行政区设立一个基层社,增设购销店。
1995年2月以后,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开展了围绕当地主导产业领办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扭亏增盈等项改革,增强了基层供销社的活力。
直属单位
云南省食用菌产业发展研究院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
直属企业
云南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农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供销公务用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供销物资公司
云南供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供销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供销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今邦日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云南供销储运有限公司
云南裕农工业植物油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棉麻有限公司
云南副食果品有限公司
云南永的商贸有限公司
主要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分为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州(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乡(镇)级基层供销合作社。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合作社)是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三条 省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省供销合作社的宗旨和目标是,坚持为农务农姓农方向,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属性,坚持市场经济发展原则,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的双线运行机制,成为组织体系更完整、经营网络更健全、服务功能更完备,党委、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和综合平台,切实在助推云南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跨越发展中更好地发挥独特作用。
第五条 省供销合作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省供销合作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服务、监督、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等职责。
省供销合作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 省供销合作社资产属于集体所有。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省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和出资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省供销合作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省供销合作社社址设在昆明市,英文全称是Yunnan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 ,缩写是YFSMC。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省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倡议和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杂用品、土特产品、棉麻制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社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规范、密切成员社关系,促进增强联合社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引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养老幼教、文体娱乐、休闲观光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七)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八)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九)主管省供销合作社直属教育、培训和科研单位,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十)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一)对相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提供服务,形成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的格局;
(十二)组织全省供销合作社和相关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开展与省外供销合作社、有关国家(地区)合作社的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资助;
(十三)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九条 凡承认省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我省州(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乡镇供销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均可申请加入省供销合作社,经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成员社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资产处置应当征求省供销合作社的意见。
第十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推荐云南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省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请求省供销合作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省供销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省供销合作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省供销合作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省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省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省供销合作社章程;
(二)执行省供销合作社决议;
(三)向省供销合作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省供销合作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省供销合作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省供销合作社委托的任务;
(七)向省供销合作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省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省委决定,省供销合作社设立党组,接受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的监督;各成员社依规定设立党组(党委)或其他党组织;省供销合作社机关及成员社纪检部门的设立和设立方式,按省纪委和各级纪委的安排执行。
第十四条 省供销合作社党组和成员社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省供销合作社和成员社的重大事项,支持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加强对委派到出资企业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省供销合作社和成员社纪检部门是党内监督专责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理事会中的党员落实党组织决定,协助党组(党委)和其他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六条 省供销合作社和成员社根据工作实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
第五章 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省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计划财务报告;
(四)通过或修改省供销合作社章程;
(五)选举产生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
(六)审议和通过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
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决定。一般分社员(基层)代表、职工代表、联合社代表三种类别,三者比例原则为20%、30 %、50%。
第二十条 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召集。
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召开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提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二条 省供销合作社成员社向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召开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召开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省供销合作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计划财务报告;
(三)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四)研究部署省供销合作社重要工作,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六)代表省供销合作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任免手续。
省供销合作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省供销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省供销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省供销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省供销合作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省供销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省供销合作社对社有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定期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主任会议,研究安排有关工作。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省供销合作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省供销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对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设监事会秘书处办公室,为监事会服务机构。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召开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副主任、主任,听取并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我省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六)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反映;
(八)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九)提议临时举行监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主任,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部门监事。部门监事成员单位报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部门监事人选由有关单位推荐,其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成员社监事和省有关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任免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定期不定期召开监事会主任会议,研究安排有关工作。
第八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八条 省供销合作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践行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经济思想,设立、发展、壮大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省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包括省供销合作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及出资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九条 省供销合作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管理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探索打造实力经营业务板块,统筹发展纵向整合、上下贯通和横向联合、左右联动的企业集群。
省供销合作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监管、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四十条 省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省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要按照为农服务和市场经济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改革发展方式,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实现良性经济运行,增强企业综合实力,更好服务 “三农”发展。
第四十二条 省供销合作社兴办科技教育、文化宣传、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提升供销合作社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三条 省供销合作社要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工作,引导强化行业自律,帮助反映行业诉求,鼓励承接政府委托职能,推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增强服务功能和发展效能。
第九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四条 省供销合作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五条 省供销合作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云南省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六条 省供销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中央、省级财政预算拨款、专项资金和其他政策性扶持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省供销合作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进步。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运营和管理办法,由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七条 国家和省拨入省供销合作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省供销合作社争取的中央、省级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和下级社所属企业。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收益,由省供销合作社管理使用。
第四十八条 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社有企业经营业务拓展和对内外交流合作等。社有资产收益实行预决算制度,预算、决算方案由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拟定,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九条 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收益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且不限于:
(一)对外投资(含横向联合、纵向整合和参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农业实力企业的投资等);
(二)给予成员社(单位)、省本级企事业单位生产和经营性补助或借款;
(三)宣传供销合作事业,编撰年鉴、志书,组织重大课题研究,进行项目规划评审,提升供销合作社服务形象等;
(四)与国内外供销合作社及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开展经济贸易和业务指导交流合作所产生的考察费用、调研费用、培训费用、会议费用、车辆租用费用、接待费用等;
(五)做好扶贫工作,扶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电商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
(六)表彰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五十条 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收益、管理、使用和预决算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五十一条 省供销合作社审计机构对省供销合作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各成员社(单位)要加强本级和所属单位的社有资产管理,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构成,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省供销合作社各成员社应在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等地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五十三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省供销合作社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18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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