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基金会是1988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属于5A级
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原始基金数为人民币400万元,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云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
云南省教育厅。
发展历程
2023年9月8日,云南省教育基金会西双版纳州分会揭牌仪式在景洪市举行。
业务范围
(一)拓展集资渠道,积极募集资金,按《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及捐赠者意愿管理使用;
(二)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引导教师崇尚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提高素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表彰奖励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及为发展我省教育事业和在尊师重教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协助政府,帮助教师特别是农村基层教师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面向边远、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支教,搭建城乡校际交流平台,促进教育发展,并根据资金募集情况,力所能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四)力所能及举办各种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事业,发挥社团优势,开展培训、咨询等有利于发展教育的相关业务;
(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补充配合,拾遗补缺,为云南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
(六)开展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国内外友好团体人士及国际教育组织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
(七)促进和推动全省教育基金会组织的建设,推进省内教育系统相关基金会开展业务和合作。
建设宗旨
表彰奖励,扶贫支教,帮困助学。基金会业务范围:筹集、管理、使用资金。
开展项目
云南省教育基金会以“扶贫支教、帮困助学、奖励优秀教师、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促进我省教育的均衡发展”为宗旨,25年来特别是近7年来,先后实施了“兴边富民‘解读书难’工程”、“兴边富民支教助学工程”、“扶持7个人口较少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建设“一堂四室一所一场”工程(爱心食堂、图书室、阅览室、电脑室、沐浴室、卫生厕所、勤工俭学种养殖场等)、国门学校关爱工程、教师关爱工程(优秀教师评选奖励活动、“园丁之家”活动、教师疗休养活动)、助孤、助残、助贫学子圆梦工程、组织特级教师赴边疆支教讲学工程等,资助边疆民族贫困地区建盖了爱心食堂、图书阅览室、中小学卫生厕所、勤工助学养殖种殖场等53个;表彰奖励了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配合省教育厅、人事厅等政府职能部门,选拔推荐了3100多名优秀教师获得全国的表彰奖励;举办了十五届优秀教师“园丁之家”活动,让6580多名在农村、山区、民族贫困地区长期执教的优秀教师,赴教育发达省(区)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经验;组织了十四届中小学特级教师讲学团赴边疆民族贫困地区开展扶贫支教活动,培训教师达171896人;近年来,每年资助孤儿、残儿和贫困中学生1001名及资助贫困大学生4500名完成学业;组织教师暑期疗休养每年1000至2000名,使长期坚持在边境一线教书育人的教师得到关爱,放松身心。上述多个品牌项目的实施,为弘扬全省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提高民族贫困地区教师教学水平,促进我省教育的均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云南省教育基金会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以资金运作的公开透明、项目管理的规范有序和充分尊重捐资人意愿,获得了较高的社会诚信度和公信力,先后被国家民政部、
云南省民政厅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云南省“优秀社会团体”, 2008年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届国际慈善论坛授予“国际民间慈善奖”,2009年10月,荣获云南省民政厅5A级最高资质基金会称号。2012年5月28日省委副书记、李纪恒省长鼓励云南教育基金会“涓涓细流汇江海,爱心育出栋梁才。”前任省委书记都给予充分肯定:“长期以来,云南教育基金会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支教助学活动,为园丁送温暖,为学子送爱心,为兴滇育人才,为万世添绿荫,有力地促进了云南教育事业的发展。希望云南省教育基金会继续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汇聚海内外一切力量,共谋教育现代化之大计,共襄振兴云南之大业。”
2012年,我会紧紧围绕“桥头堡”建设和人才强省战略目标,以加强学习、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动力,以推动基金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为主题,以全方位建立合作关系、扩大募资、夯实基金会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以扶贫支教、帮困助学、奖励培训教师为主线,以制度建设、阳光操作、强化内外监督为切入点,广聚社会各界力量,创新活动方式,在募资、支出和总资产和公益支出、管理费支出比例等取得了4大突破性进展:一是年募资由2006年募资不到100万元,2009年至2012年连续4年每年募资和公益支出双双超过1千万元,增长10多倍。二是实现了基金会资产总额连续7年增长: 2012年末资产总额30809594.69元,比2011年增长374·62万元,是历史上增长最多的一年。三是基金会总资产2012年末为30809594.69元,比2006年19,844,241.51元,增加了1千多万元,增长达55.26%。四是不断健全完善
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了资金管理,严格控制行政支出和项目管理费用,2012年全年总收入18,702,051.15元,总支出14617749.06元,其中公益事业支出14120569·99元,占2011年总收入15,214,453.26元的92.81%。行政管理支出374225.07元,占本年总支出(14617749.06元)的2.56%,全年公益事业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比例均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条例》有关规定。
慈善活动
1.关爱小学与爱同行 上海市对口支援地区就业服务工作站和云南省教育基金会联合两县共同开展关爱小学结对帮扶。
2019年5月30日,“与爱同行,关爱小学”项目座谈会暨捐赠仪式在云南昆明举行。原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光范、上海市人民政府驻昆明办事处联络协调处处长杨军、云南省教育基金会理事长张庆荣、上海市对口支援地区就业服务工作站主任徐建华、理财周刊代表、爱心企业代表以及志愿者代表参会。
会议最后,参与两县关爱小学结对帮扶的8家企业分别进行捐赠仪式。
2.与爱同行·关爱小学
2019年7月29日,由云南省教育基金会和上海对口支援工作站共同举办的“与爱同行·关爱小学”捐赠暨出征仪式在
云南省教育厅举行。原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光范、云南省教育基金会理事长张庆荣、上海市对口支援地区就业服务工作站主任徐建华、人民网代表、爱心企业代表以及志愿者代表参会。
会后,来自上海的19家企业、志愿者队伍将深入云南省文山州的贫困县小学,为建档立卡家庭中的在读子女送去关怀。时值八一建军节,志愿者们还在老山进行了“不忘实心·牢记使命”的主题教育活动。
3.与爱同行·关爱小学
10月31日,“与爱同行·关爱小学”第五批启动暨“同心同行·凝心聚力”座谈会在云南省教育厅举行。云南省教育基金会理事长张庆荣、上海市对口支援地区就业服务工作站主任徐建华、上海理财周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张柏琳等爱心企业代表参加了启动仪式并对活动的意义展开了座谈,会场气氛热烈,与会代表都表达了对教育公益的一片赤诚之心。
本次来自上海的5家企业通过结对方式一对一进行帮扶,将深入云南省德宏州的芒市、梁河县、陇川县等贫困县(市)乡村小学,为建档立卡户家庭中在小学就读的子女们送去关怀。
4.与爱同行·关爱小学
12月11日,由云南省教育基金会和上海市对口支援地区工作服务站共同主办的“与爱同行·关爱小学”第六批启动仪式在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会议室举行。本次云南教育基金会和上海市对口支援地区就业服务工作站组织来自上海的6家企业通过一对一的方式对云南省保山市的隆阳区、龙陵县等贫困县(市)乡村小学进行帮扶,为建档立卡户家庭中在小学就读的子女们送去关怀。来自各个领域的企业代表、志愿者和爱心人士参加了启动仪式并展开了座谈。
组织章程
(在《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章程》基础上修订经二00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基金会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云南省教育基金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奖励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鼓励他们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面向边远、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扶贫支教,帮困助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拾遗补缺,提供服务,推动教育发展和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会承接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对外合同协议、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其它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本会现有的基金来源于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会所在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2号(省教育厅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拓展集资渠道,积极募集资金,按《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及捐赠者意愿管理使用;
(二)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引导教师崇尚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提高素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表彰奖励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及为发展我省教育事业和在尊师重教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协助政府,帮助教师特别是农村基层教师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面向边远、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支教,搭建城乡校际交流平台,促进教育发展,并根据资金募集情况,力所能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四)力所能及举办各种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事业,发挥社团优势,开展培训、咨询等有利于发展教育的相关业务;
(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补充配合,拾遗补缺,为云南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
(六)开展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国内外友好团体人士及国际教育组织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
(七)促进和推动全省教育基金会组织的建设,推进省内教育系统相关基金会开展业务和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会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热爱教育事业;
(三) 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
(四)热心教育公益事业的企业家,或者在募集资金、开展活动方面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近亲属关系者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
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上届理事和新一届理事的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 增补、更换、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 理事的选举、增补、更换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
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取本会编印的内部材料;
(三)理事应热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予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以资金、产业或其他方式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和修改重要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报告;
(九)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每年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少于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本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设监事会,监事不少于2-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会主席参加理事长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本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5-7人(其中常务副理事长1人)、秘书长1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相应的业务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除按规定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担任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上述职务: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理事长领导下,由理事长会议负责处理日常事宜,对理事会负责。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秘书长参加。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除理事会职权以外需要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任免副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开展日常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分别提交理事会议、理事长会议选举或聘任;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议、理事长会议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和特约理事。上述人选由理事长会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来源于:
(一)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资助;
(四)基金收益和开展培训、咨询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包括一定的投资和经营等)。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已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应根据捐赠者意愿或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所需的费用;
(二)开展日常工作的办公费用;
(三)有关人员的劳务报酬。
第四十条 本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动员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的募捐活动;
(二)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年实际收入的70%。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条 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的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受助单位签定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或受助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秘书长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章 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与时俱进,努力学习,更新观念,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激励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
第四十八条 自觉接受内部民主监督。每月应向监事会提交上月财务结算表。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应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工作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上年度捐赠花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配合有关部门对本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方针,按依法办会、民主办会、和谐办会原则,规范日常工作程序,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并按规定请示报告,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基金会年检前应及时向省教育厅递交相关材料,接受年度初审。
第五十二条 自觉接受省民政厅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
第五十三条 通过年度检查后,按时将年度报告包括财务收支情况在指定的媒体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二)发生分立、合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因故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由理事会提出建议,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监督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