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益爱心基金会
云南2007年成立的社会团体
云南大益爱心基金会成立于2007年12月12日,是由云南省民政厅登记、云南省教育厅主管的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
发展历史
云南大益爱心基金会是由云南勐海茶厂和云南大益茶业集团在总结了2005——“滇茶大益天下·马帮西藏行”;2006——“我的长征”;2007——“祖国不会忘记”四大活动的经验后,有效配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开展大型公益活动,积累了丰富的公益事业经验。在这个基础上,云南大益茶叶集团于2007年成立了云南大益爱心基金会,为进一步加大支持云南公益事业的发展,积极开展献爱心活动,实现爱心无限的企业价值,共创和谐社会,奠定了基础。
基金来源
基金会基金来源基金会除注册资金500万元外,基金会每年有固定的捐赠收入,大益茶业集团确定从2009年起,勐海茶厂每年按销售收入的2.3%捐给大益爱心基金会作为爱心基金。截至2011年,已连续投入两千多万元人民币用于公益事业。
组织机构
监事→理事会→秘书长→(综合部、财务部、项目部、新闻联络部、志愿者中心)。
组织成员
理事长一人 ,副理事长一人,理事三人, 秘书长一人,工作人员六名。
理事成员
云南大益爱心基金会创始人为吴远之先生。吴远之1966年出生于海南省,1988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1997年获加拿大渥太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毕业后任职于海南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后赴海外从事金融工作。 2004年他率团队对勐海茶厂进行全面改制,创建了大益茶业集团并任董事长,短短几年内将大益集团发展为行业内的旗舰企业,将“大益”打造成中国茶业界的领先品牌。少时清贫的求学生涯使他在事业成功后时刻感念回馈社会,报效国家。2007年12月12日,吴远之发起成立云南大益爱心基金会(后被评为AAAA级基金会组织),主要致力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从2005年其前身大益爱心基金始,截至2011年,已在公益事业上累计投入2000余万元,在全国援建了40所大益希望学校(其中中学两所),并在全国15所大学设立大益奖学金,在全国12所高校设立大益爱心茶室。 由于在公益事业方面的付出和成就,2009年10月,他被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授予“希望工程20年特殊贡献奖”。
公益活动
活动项目
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表彰、资助优秀学生;资助与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基础设施;资助贫困地区的教师培训;资助与改善贫困地区的文化、卫生、医疗基础设施的建设;开展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其他公益与爱心活动。
主要公益活动
截至2011年,大益集团与大益爱心基金会出资2千万多元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在全国援建40所大益希望学校,帮助了2万名孩子告别危旧校舍;为18所大益希望小学配备了图书室;为7所大益希望小学建设了体育园地;为5所大益希望小学配备了鼓号队;为2所大益希望小学配置了电脑室,为5所大益希望小学配备了多媒体室。多次组织开展校长、教师培训和快乐联盟活动。与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联合发起创办一年一度的“云南省希望工程爱心单位与爱心人士联谊会”。逐渐在网站设立“大益希望学校”专区,架起学校与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桥梁,共同促进大益希望学校的发展。在全国十五所大学(中山大学、云南大学、云南财经大学云南中医学院云南艺术学院云南师范大学、安徽农大、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农大、兰州大学、西南林业大学、昆明医学院、昆明理工大学、昆明学院、云南基督教神学院)建立“大益爱心奖学金”, 奖励和资助近千名优秀及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云南省12所高校设立了“大益爱心奖学金”并援建了12个“大益爱心茶室”。爱心茶室为受助学生和爱心人士提供了“爱心传递的平台”,“公益活动实践的平台”和“社会成长学习的平台”,爱心茶室项目得到了大学校方及广大师生的认可和欢迎。大益爱心茶室已为上百名大学生提供了社会学习成长的平台,为上千名大益奖学金受助者搭建了回报学校和社会的平台,为数十万大学生提供了爱心传递、公益活动实践,和茶文化体验的平台。在贫困地区开展建立敬老院、人畜饮水池、慰问老红军,修建红军烈士墓、救济灾民等公益活动,受益人群近万人,得到社会的好评。
主要荣誉
2009年10月,大益爱心基金会理事长吴远之被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授予“希望工程20年特殊贡献奖”,成为云南省唯一获此荣誉的企业家。
2009年,大益爱心基金会被云南省民政厅评为AAAA级基金会组织。
2010年12月,共青团云南省委授予云南大益爱心基金会“希望工程20年特殊贡献奖”。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云南大益爱心基金会。英文译名:YUNNAN TAETEA CHARITY FOUNDATION ,缩写为:YTC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扶贫帮困、助学育才、奉献爱心、关爱社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来源于云南大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云南昆明市春城路219号东航投资大厦1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二)表彰、奖励优秀学生;
(三)资助与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基础设施;
(四)资助贫困地区的教师培训;
(五)资助与改善贫困地区的文化、卫生、医疗基础建设设施;
(六)开展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其他公益与爱心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本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理事的资格:(一) 热爱公益事业;(二) 具有一定的领导和工作经验;(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 参与和决策本基金会重大事项;(二) 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表决权 ;(三) 参与审议基金会年度财务的预算和决算;(四)有宣传本基金会宗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的义务;(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六)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二)投资收益;(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二)表彰、奖励优秀学生;(三)资助与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基础设施; (四)资助贫困地区的教师培训;(五)资助与改善贫困地区的文化、卫生、医疗基础建设设施;(六)开展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其他公益与爱心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接受捐赠及投资活动是指:(一)重大接受捐赠是指每次捐赠额在10万元以上的募捐;(二)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 12 月 12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章程.云南大益爱心基金会.
组织机构.大益爱心基金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03-12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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