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合同(Onerous Contract),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
经济利益的合同。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同时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
预计负债。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劳务提供合同、
租赁合同等,均属于待执行合同,待执行合同不属于或有事项。但是,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或有事项。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企业拥有合同
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
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企业不应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例]甲公司2007年9月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在2008年4月销售10件商品,单位成本估计为1100元,合同价格1000元;如2008年4月未交货,商品价格降为1000元。2007年12月,甲公司因生产线损坏,10件商品尚未投入生产,估计在2008年5月交货。
[例]甲公司2007年1月采用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生产线,租期3年,产品获利。每年
租金50万元,2008年12月,市政规划要求公司迁址,决定停产该产品。原经营租赁合同不可撤销,还要持续1年,生产线无法转租。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按2009年应支付
租金确认预计负债。2008年末
[例]甲公司2007年12月10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2008年2月20日以每件200元的价格向丙公司提供A产品1000件,若不能按期交货,将对甲公司处以总价款20%的违约金。签订合同时产品尚未开始生产,甲公司准备生产产品时,原材料的价格突然上涨,预计生产A产品的单位成本将超过合同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