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昌明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于昌明,男,汉族,1966年3月生,山西平定人,1987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人物履历
1985.09—1987.08山西省司法学校法律专业学习
1987.08—1990.01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
1990.01—1997.12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1988.09—1991.07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学习;1991.07—1995.06山西大学法学专业自考本科学习)
1997.12—1998.07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一庭副庭长
1998.07—2002.01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主持工作)
2002.01—2003.05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2003.05—2004.10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2004.10—2008.02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副县级审判员
2008.02—2016.08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正县级)(其间:2008.09— 2011.07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法学理论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16.08—2016.10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2016.10—2020.09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20.09—2021.02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2021.02—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中共十七大代表
职务任免
2022年2月25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于昌明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人物事迹
于昌明勇于实践,大胆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方法。针对执行人员缺乏会计专业知识的问题,他率先在全省法院试行了“财产审计执行”制度,掌握了执行工作的主动权;针对上下两级法院执行力量分散、不利于发挥整体优势的实际,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也可以把该院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规定,大胆尝试了提级执行的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据统计,1998年后,由他主持执行案件264件,执行标的额达3.8亿余元。
2003年5月,于昌明任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他全身心投入到调查研究之中,他走访了无以数计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他们的家属,调阅了成百上千的申请执行卷宗和已经生效的执行判决,听取了形形色色被执行人的口述,对困扰法院多年的“执行难”问题,有了一种全面的认识。他先后制定了三万余字四十七项《执行制度汇编(试行)》和四万余字六十余种样式的《执行法律文书样式汇编(试行)》,并在全市法院系统推广,将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如何克服“执行难”,实现执行案件收案、结案的良性循环上,探索并推行了“两权分离、循环运行”的执行方式。即在执行局设四个小组,每组分别行使执行权,循环行使裁判权。既解决了执行监督、保证执行效率,又解决了人少案多、执行资源不足的矛盾,两权互相监督,保证了司法公正。
在指导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时,于昌明发明了“裁定上诉制”,即针对辖区基层法院涉及重大执行事项的裁定书,如追加变更被执行人,都有赋予被追加人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很大程度限制了“执行乱”现象,保证了基层执行案件的质量。如157户家长起诉涉案标的额达1500余万元的宏昌学校拖欠教育基金款一案,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处理不好会再次激起群众性上访。他和同事们,采取强制执行与思想工作并用的方法,使案件出现重大转机,得到当事人们普遍好评,经过一年多次奔波,执行回款项750万元,稳定了学生家长的情绪。
他担任执行局局长后,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他科学的执行思路和方法,如“审计执行”、“公证执行”、“易人执行”、“执行裁定上诉”等,为解决“执行难”,克服“执行乱”,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取得了较好效果。200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225件,标的额5.3亿元,其中市中院受理200件,标的额为4.2亿元。全市法院执行法官为25人,人均89件。到年底共执结1624件,执结标的额2.7亿元,执结率为72%。
2005年后,于昌明除担任执行局局长外,还分管全院的立案和被称为“天下第一难事”的信访工作。他以初信初访为突破口,努力把信访矛盾解决在初访阶段、审判前夕。在初信初访中,于昌明坚持优先受理、优先接谈、优先办理的原则,实行领导接访制、公开听证制,并进行原判法官当场释疑和民事申请再审(含刑事申诉)率、再审改判率、息诉罢访率“三率”考核,有效地增强了原判法官的辩法析理能力,降低了再审改判率和息诉罢访率,从源头上提高了案件审判质量。由于措施得力,接访热情,回访及时,服务周到,他认真倾听为人民群众信访申诉的事迹,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传遍了五湖四海,传到了千家万户。
有一位从1976年弟弟因交通肇事死亡后,不服案件定性,持续上访了31年的东北老人,在报纸上看到于昌明的事迹后,慕名赶到阳泉,把自己对交通肇事的定性、东北一家法院的判决,包括收集到的当时当地的天文资料、现场勘察图等悉数交给于昌明,并将自己的上访理由、交通肇事案的疑点,向于昌明倾诉了两个多小时。他认真倾听完老人的述说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进行劝导。一席话,解开了老人憋在胸膛的心锁,也打消了老人继续上访的念头。
人物荣誉
于昌明组织审判、执行各类民商事案1817件,审执标的达20亿元,没有发现一起错案,他恪已奉公、廉洁自律,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保持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他是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模范。于昌明曾获2004年“中国法官十杰”等荣誉称号。
据“中国法院网”资料,于昌明曾荣立三等功1次、二等功2次、一等功2次,先后被评为第二届“山西省优秀青年卫士”、山西省“人民满意好法官”、山西省“跨世纪杰出青年人才”等;2003年12月,被评为“全国模范法官”;2004年1月,被评为“中国法官十杰”;2004年5月,荣获第八届“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和“山西省特级劳动模范”;2005年,被评为“山西省首届十大法治新闻人物”和“全国先进工作者”。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5 13:58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