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贸易经营管理是指为了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组织国内经济建设所需物资进口,维护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秩序,2001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对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实行目录管理。即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国际市场垄断性强,价格敏感的
大宗原材料商品录入目录,由外经贸部指定的专业外贸公司、综合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联合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公司经营。目录以外商品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按照企业的经营范围及其他有关规定自主经营。
管理规定
1.国家实行指定公司经营的进口货物目录
(1)小麦
(2)原油
(3)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煤油
(4)化肥!指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
(6)钢铁,指板材、线材、型材、管材、马口铁
(7)木材,指原木
(g)羊毛,指原毛、洗净毛、毛条
(10)腈纶,指腈纶短纤维、毛条,丝束
(11)棉花,指原棉
(12)烟草及制晶
(13)食糖
(14)植物油
2.指定经营企业及进口货物
(1)小麦: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良丰谷物进出口公司经营。
(2)原油、成品油: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中国联合石油公司经营。
(3)烟草及制品:山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经营。
(4)食糖: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等5家公司经营。
(5)植物油: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等6家公司经营。
(6)钢材:由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等253家公司经营。
(7)
天然橡胶:由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等160家公司经营。
(8)羊毛:由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等157家公司经营。
(9)腈纶: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等166家公司经营。
(10)胶合板:由中国木材进出口公司等193家公司经营。
3.其他规定
(1)以下列方式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不受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的限制,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口。
①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②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生产自用进口;
③政府间贸易协议项下的进口;
④捐赠方式进口;
⑤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及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口;
⑥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换回物资进口;
⑦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进口;
⑧易货贸易。
(2)边境贸易企业从事指定经营管理货物边贸进口业务,外经贸部授权边境省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总量内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所确定的指定经营企业名单需报外经贸部备案。
(3)经济特区的外贸公司进口特区自用的属国家实行指定公司经营的货物,由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指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并公布。
(4)各部委直属总公司经指定可经营国家实行指定公司经营货物的,其二级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适用总公司经营范围。
(5)经指定的进口企业经营国家实行指定公司经营的货物,届许可证管理的,应按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