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非子·显学》:“夫祸知磐石、象人,而不知祸商官儒侠为不垦之地、不使之民,不知事类者也。” 汉
王充 《论衡·实知》:“
放象事类以见祸,推原往验以处来。”《后汉书·陈宠传》:“ 宠 为 昱 (
鲍昱 )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条,皆以事类相从。”
晋
挚虞 《文章流别论》:“古诗之赋,以
情义为主,以事类为佐。”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事类》:“事类者,盖文章之外,据事以
类义,援古以证今者也。”
范文澜 《中国通史简编》第三编第七章:“﹝ 唐 前期﹞有些士人博见强记,使用事类表现惊人的丰富。”
《事类》的“事”是旧有的事例或典故,“类”是类此。“事类”即“据事以类义”,根据旧有的事例或者典故来类比说明所要讲的义理。但刘勰的事类,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文学作品中引用前人有关事例或史实,一是引证前人或古书中的言辞。这比通常所说“典故”范围要大得多。本篇论述诗文中引用有关事类的问题。
全篇分三部分:一、讲“事类”的含义、作用及古代用“事类”的概貌。二、讲才、学的关系进而论述广博学识的必要。三、讲魏、晋文人用“事类”的缺点和错误,以说明用典引文必须准确得当而如自出其口。
刘勰对“事类”在创作中运用的基本要求:一是准确贴切,二是自然,使引用的事和言与文章融为一体,三是抓住最精要的东西。刘勰认为“事类”的运用,涉及作者的才、学问题,既要有广博的知识,又要有驾驭知识的能力,即才、学兼备。选自《刘勰·文心雕龙·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