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超赔再保险
保险类型
事故超赔再保险亦称 “巨灾超赔保障”。“超额赔款再保险” 的一种类型。以一次巨灾事故所造成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一种超赔再保险方式。实际上是险位超赔再保险在空间上的扩展,往往用于补充以成数或溢额为基础的分保,以此对保险人的累积责任和巨灾危险予以保障。为了明确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各公司对时间限制和事故次数都有具体规定,一般都订有 “一次事故”条款。
保险简介
什么是事故超赔再保险[1]
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赔付[1]
在这种再保险的方式下,不论每次事故中涉及的风险单位有多少、保险金额有多大,只要总赔款是在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内,就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赔款,而分入公司只对超过的部分负责。
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最关键的是一次事故的划分。
例如,有的规定台风、飓风、暴风连续48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地震、洪水连续72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其他的巨灾事故连续168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假设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的200万元的巨灾超赔再保险合同,一次台风持续了6天,该事故共损失500万元。若按一次事故计算,500万元赔款,原保险人先自负1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200万元赔款,剩下的200万元赔款仍由原保险人负责,原保险人共承担了300万元赔款。
注意事项
一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以一定时期的累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再保险责任限额,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
二、临时再保险
再保险任何一方均无权利要求另一方做出承诺,双方可自由选择。
三、固定再保险
一方必须分出,一方必须接受。
四、预约再保险
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义务必须接受
五、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共命运条款: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比例承担责任,分享保费。分为共承保命运和共理赔命运。前提是坚持最大诚信原则。
(二)更改条款
(三)错误、遗漏条款,实践中控制在30天。
(四)仲裁条款
六、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责任恢复条款
2.超额分保的责任额如同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额,在赔付后就要相应减少。恢复次数的规定。
3.责任恢复保费。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8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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