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11月1日,《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将买卖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定性为买卖身份证罪。
2017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结全市首例买卖身份证件罪案,被告人阿华(化名)因买卖身份证获有期徒刑6个月。
从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阿华通过在网上进行百度搜索关键词“身份证”等信息的方式,从网上购买居民身份证,通过快递方式寄送到被告人阿华指定的地址,并交代其妻子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