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官,民国官名,民国各级法院(
北洋政府时期为大理院、高等审判厅、
高等检察厅、地方审判厅、
地方检察厅。国民党政府时期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主法院)均设,为推事、检察官的辅助人员协助审判、检察工作,如录供、编案等,并担任总务工作。书记官多系委任官,大理寺(最高法院)的书记官及高等审判、检察厅(高等法院)的书记官长为荐任官。
书记官,民国官名,民国各级法院(
北洋政府时期为大理院、高等审判厅、
高等检察厅、地方审判厅、
地方检察厅。国民党政府时期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主法院)均设,为推事、检察官的辅助人员协助审判、检察工作,如录供、编案等,并担任总务工作。书记官多系委任官,大理字(最高法院)的书记官及高等审判、检察厅(高等法院)的书记官长为荐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