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问题,卫生部决定于2010年在江西、贵州、云南和甘肃4省开展
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试点工作。该考试是在现行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针对乡镇卫生院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的单独考试。该考试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一组织,单独命题,单独划定合格线,考试合格发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执业。
卫生部文件规定: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 卫医政发〔2010〕33号)
(一)乡镇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持与
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到
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其中级别代码为字母“X”。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每行高10.0mm,边框粗3磅,上行内容为试点省(区、市)县名,下行为“乡镇”,
字体为三号黑体。
(二)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持与
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所在县级
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
(三)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