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法
中国有关乡镇企业的设立、组织结构、管理体制、运行、利益分配、产业政策协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乡镇企业法,中国有关乡镇企业的设立、组织结构、管理体制、运行、利益分配、产业政策协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乡镇企业是中国农村经济的一种存在形式,为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对符合法人条件的企业确认其法人资格;规定乡镇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中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条例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0年由国务院发布。明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规定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职工参加民主管理。企业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主要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乡镇企业的任务和发展原则、国家对乡镇企业发展的基本方针、乡镇企业的权益保护、政府对乡镇企业发展的一般鼓励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与使用、土地及其他资源的利用、乡镇企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参考资料
乡镇企业法.中国大百科全书.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8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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