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由乡村农民集体举办,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可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
企业由乡或村的农民大会或代表全体农民的
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财产所有权,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企业所有者应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并尊重企业的自主权。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负有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