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东方犯受贿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
2016年11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2日、2017年5月23日、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孙晴、代理检察员侯凯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东方及其辩护人别劲松、田咚到庭参加诉讼。期间,2017年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同年3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本案审理期限;因案情重大、复杂,2017年6月15日,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乔东方于2007年至2014年间,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利用李某担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四处助理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监管六处处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上市、再融资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被告人乔东方伙同李某,多次索取他人民币共计379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