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电气行业协会是成立于1997年的协会,原名为乐清市低压电器行业协会,它的前身是创建于1993年的乐清市企业家协会(2005年3月改建为乐清市电气行业协会)。
协会概况
协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充分发挥服务、自律、维权、协调的职能,促进电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协会先后创办了《
中国电器之都报》、《浙江电气》等报刊和《中国电器之都网站》,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积极开展税务、工商法规、企业管理等专题讲座和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连续十年承办了十届中国
电器文化节及参加其他会展活动,提升了“中国电器之都”的知名度和企业形象;开展调查研究,制定了“电气行业2010发展规划”、《电气产品自律价暂行规定》、《浙江省电气工业竞争力发展报告(2009)》、《温州市电气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等,加强行业自律,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了《关于遏制我市电气行业低价竞销行为的报告》;解决了企业在3C认证中的难题,为企业减轻负担;开展了“诚信企业”评选活动,促进了行业的信用建设,从而推进了行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温州地区以乐清为龙头的电器产品制造业,从20世纪七十年代生产
低压电器产品的零部件开始到八十年代进行系列化生产,至九十年代得到快速发展。20多年来,不仅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而且产品结构从单一的低压电器产品延伸到高压电器,从元件电器延伸到成套电器,形成了为输、变、配电服务的完整的产业链。并确立了国内同类产品品种最齐全、科技含量逐增、生产量最大,销售网络覆盖最全面的产、销基地。温州市属下各市、县、区电器制造、加工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 “
中国电器之都”已名誉全国,成为温州经济的一大特色。
乐清市电气行业现有上规模生产企业1800多家,其中无区域集团企业60多家,从业人员20多万人,科技人员6000多人。主要生产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仪器仪表、高低压输、变、配电设备等100多个系列,6000多个品种,20000多种规格产品。2009年总销量统计572多亿元,外贸出口6.3亿美元。年产值超1000万元企业380多家,其中超亿元企业50多家。全行业5家企业进入中国企业500强,9家企业挤身“中国机械百强榜”,11家企业被评为全国民营企业500强。正泰集团公司荣获“全国精神文明单位”;德力西、
人民电器集团分别荣获“
全国质量管理奖”。直至2009年底,拥有44个“中国驰名商标”、13个“中国名牌产品”、32个“国家免检产品”、33个“浙江省名牌产品”、33个“浙江省著名商标”、12个“浙江知名商号”。全行业获部颁生产许可证5000个,600多家企业获
CCC认证证书约10500个,获美国UL、欧共体CE认证等国外证书约350个,通过IS0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约360家,IS014000环境体系认证25家。电气行业拥有庞大的营销网络,在全国各地设立销售公司和销售点15000多家,在国外尤其是东南亚、中东、西欧、南美等地区设立230多个代理。
协会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扩大会员覆盖面,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培训、信息、维权、科技、会展等服务中心。强化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大行业自律力度,推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将协会发展成独立公正、规范管理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温州市电气行业协会和
浙江省电气行业协会、乐清市电气行业协会,实行三个牌子一个秘书处合署办公。
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名称为:乐清市电气行业协会,英文名称:yueqing electric appliagce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YQEA。
第三条 本会是乐清市内电器企业、专业电工社团及与电气行业有密切联系的管理、科研、教育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是依法注册的法人社团。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服务、自律、维权、协调和纽带作用,按照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市场化运作原则,发挥同业优势,为加快我市电气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必须依法运行,在运行中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确认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乐清市经贸局是本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同时接受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的业务指导、协调管理;
乐清市民政局是本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乐清市柳市镇柳江路国土资源分局五楼。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凡在本市取得工商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与该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行业协会秘书处备案,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调查核实和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五) 会员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其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协会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 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执行本协会各项决议;
(三) 提供本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 对本协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六)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会员退会后,不得分配本协会的共有资产。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不遵守协会章程或有违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业务范围及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管理、国际交流、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协调仲裁等。主要任务:
(一)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广活动。
(二) 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 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也可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 组织制定和贯彻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或授权,组织制定产品标准、组织产品质量交流和鉴定。
(五)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
(六) 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执行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对于违反行规行约和政府有关法规政策,致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本会有权按章程规定进行处罚。
(七)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八)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等执行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缴纳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行业协会的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1.理事会提议;2.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共同提出。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对本协会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罚;
(八) 决定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聘;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理事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经允许可委托代理人参加,无故连续缺席两次者,视同辞职。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 、八 、九、十、十一项职权。常务理事会成员应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经允许可委托代理人参加。无故连续缺席二次者,视同辞职。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四) 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 为实现本协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开支;
(二) 购置本协会必要的办公用品及设施;
(三) 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四) 其他所需正当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省经贸委审查同意,报浙江省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行业协会因故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前,在省经贸委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和—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