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义务植树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应当完成的、一定数量的、无报酬的植树劳动。1981年12月13日在北京召开的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以上法律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并且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组织管理工作,义务植树的范围,栽植树木的管护方法,以及相应的奖励与处罚措施。